阿尔弗德抗辩

阿爾弗德抗辯(),也稱“阿爾福德認罪()”和“阿爾福德原則()”,而在西維吉尼亞州亦稱為“肯尼迪抗辯()”,是指在美國法律中,被告在上同意對其的認罪但卻並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且聲稱。在提出阿爾弗德抗辯時,被告方承認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可能會說服法官或陪審團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認定其有罪。

阿爾弗德抗辯在幾乎所有美國聯邦和州法院都是法律允許的,但在印第安納州、密歇根州和新澤西州的州法院或美國武裝部隊的法院中是不允許的。

術語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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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福德認罪”這個法律術語源自美國最高法院1970年的“”。

如果的結果是有罪,那麼亨利·阿爾福德將有可能面臨死刑的裁決。 死刑是當時北卡羅萊納州法律的默認判決,如果案件滿足兩個必要條件:被告必須不認罪且陪審團沒有建議判處無期徒刑。如果承認一級謀殺罪,阿爾福德就有可能被判無期徒刑並避免死刑,但他不想認罪。儘管如此,奧爾福德承認犯有,並表示他這樣做是為了避免被判死刑,因為如果他試圖對這項指控提出質疑則有可能被判一級謀殺罪。 在初審法官接受認罪協商並裁定被告的辯護律師已充分建議後,阿爾福德被判處30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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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障礙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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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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