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检察官

美国联邦检察官(),也简称为联邦检察官,他们负责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中代表美国联邦政府。

检察官是负责对涉嫌违反法律的个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方,他们负责发起并监督对嫌疑人的进一步刑事调查、指导及建议对嫌犯的量刑;并且他们还是唯一可以参加大陪审团诉讼的司法人员。

在美国及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美国联邦政府共设立了93个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通常每个司法辖区都会指派一名美国联邦检察官;但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例外,这两地由一位美国联邦检察官负责。每位美国联邦检察官都是他所在司法辖区的首席联邦执法官,并在《》的指导下工作。 他们监督着各自辖区办公室里多达350名美国联邦助理检察官及另外多达350名支持人员的工作。

美国联邦助理检察官是可以代表美国联邦检察官在刑事诉讼及某些民事案件中以原告或被告身份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公职人员。而在履行检察官职责时,美国联邦助理检察官有权调查涉案人员、签发传票、正式提出刑事控告、与被告进行认罪协商和给予证人及被告豁免权。

任免和任期
美国联邦检察官由美国总统任命, 任期四年; 但该任命案必须得到美国联邦参议院的确认。在规定任期结束后,如继任者尚未得到任命确认则由原在任者继续任职,直至继任者获得相应资格。 但自1986年以来,美国司法部长可以任命临时联邦检察官以填补空缺。

相关争议
截至2006年3月9日,依据的相关规定:

2006年3月9日,由于小布什总统签署了《2005年美国爱国者及防止恐怖主义再授权法》, 因此第546章被进行了修正。原本的⒞与⒟小节被删除,并新增了如下章节。

临时联邦检察官
角色和权力
主管机构
为全美93名联邦检察官(全美设有94个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但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两个办公室共有一位联邦检察官)提供行政支持,这包括:

  • 一般的行政协助与支持;
  • 政策制定;
  • 行政管理监督与指导;
  • 运营支持;
  • 与美国司法部辖下其他部门以及其他联邦机构的协调。

这些职责还包括某些包括某些法律、预算、行政和人事服务,以及法律教育。

美国联邦检察官执行办公室依据美国司法部长第8-53号命令于1953年4月6日成立,其目的是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司法部总部与分布在美国50个州(含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及美属维尔京群岛的93名美国联邦检察官建立起紧密联系。这项工作是由时任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所负责,因此他也成了美国联邦检察官执行办公室的首位主管。

司法辖区
现有办公室
已关停办公室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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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司法部长
  • 美国司法部
  • 官方律政專员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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