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是專指針對《》第22条的提议,内容为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的范围。

2009年起,中国大陆陆续发生多起骇人听闻的、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连续出现的案件激起了舆论,随后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政协委员)提出要对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同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提出对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醉驾入刑”后,至2020年,共有120万人因醉酒-{}-驾车被起诉。

背景
2009年1月至8月,中国大陆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单是同年8月15日起,佛山交警就在20天内查获饮酒-{}-驾驶150起、醉酒-{}-驾驶39起,拘留涉酒违法者39人。2010年春节期间,佛山市交警查获了酒后驾驶114起。有厦门市的交警在2011年接受采访时表示,查处酒驾、醉驾就像“猫捉老鼠”,查处少了,酒驾的人数就增加了,并看好“入刑”带来的震慑力。

修法前对酒驾的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5年内禁驾、行政拘留等处罚,《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也只限于被告人出现严重过失,以及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能定罪。

2009年,在“6·30醉酒-{}-驾车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8日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时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在“6·30醉酒-{}-驾车案”判决后表示,最高法的这一举措是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最直接体现。{{Cquote|……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2009年9月8日}}

修法前的案件
醉驾入刑很大程度上是由舆论推动的。2006年的黎景全案和2008年的孙伟铭案后来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4日,司机孙伟铭在成都市内无证、超速醉酒-{}-驾车,先后3次碰撞路上行驶的车辆,还试图逃逸,最终造成四死一重伤。事后鉴定,孙伟铭事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35.8毫克/100毫升。2009年7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孙伟铭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他被改判无期徒刑。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司机张明宝在金盛路上先后共5次高速撞向行人和车辆,造成5死(包括一名孕妇)4伤。经抽血化验,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事发后,汹涌的舆论纷纷要求按照“危害公共安全”惩罚张。当年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8月5日晚,司机张喜军在鸡西市鸡冠区夜市不顾密集的人群,驾车撞倒路人和摊档,造成2人死亡、7人轻伤、16人轻微伤。经鉴定,张喜军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12月29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喜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提议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肇事案的辩护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

2010年4月28日,时任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纳入《刑法》。

立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22条提出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拘役和罚金。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第1条提出,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
交警通常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判断司机体内的酒精浓度;在醉驾入刑后,按照刑事案件的取证标准,交警还需要对有醉酒驾驶嫌疑的司机做抽血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交警将对醉驾者进行取保候审,7天内完成流程。

郑州市的一名交警表示,在“醉驾入刑”前,有些有身份的人对醉驾被查到满不在乎,有些则会托关系说情,希望交警减轻处罚;“醉驾入刑”后,不少的司机被查到后会痛哭,交警被说情“轰炸”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有些司机为了躲避交警取证,会选择紧锁车门车窗,有些则弃车逃跑,只为了等血液酒精含量下降,使交警错过抽血取证的时间;然而,这些妨碍执法的行为只会受到治安处罚。

数据
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查处的酒驾起数较上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驾起数同比下降45.3%,中国大陆法院审判醉驾案件总数近14500起。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2012年,北京、上海等地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2011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别在50%、70%以上。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醉驾入刑”后的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中国大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分别增长49.6%、80.6%,而同期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5962起,造成2378人死亡、5827人受伤,较“入刑”前的五年分别下降8.9%、13.7%、17.8%。自“醉驾入刑”至2021年,中国大陆机动车增加1.81亿,驾驶人增加2.59亿,同期酒驾与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亡、受伤人数较“入刑”之前的10年分别减少6774人、13820人,2020年醉驾比率(即每100位司机中出现醉驾司机的比率)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

知名案例
调整
2012年9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了不起诉、判处缓刑的一些条件,以及10种从重情节。

  • 酒精含量在90mg/100ml以下,无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免于起诉,特殊情形下(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放宽至100mg/100ml;
  • 对酒精含量90~120mg/100ml且无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
  • 对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上,或具有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 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缓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8种从重处罚的情节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提出了新的醉驾的认定标准,也提出了从轻处理的适用条件。

  • 血液酒精浓度为100mg/100ml以下的,公安机关可自行处理。
  • 酒精含量在100~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所列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12月,广州市委政法委牵头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通过“会商纪要”方式,规定了无特殊从重情节情况下,对血液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可做不起诉处理。2019年4月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即血液酒精浓度小于130毫克/100毫升)犯罪嫌疑人通过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符合特定条件,经过综合考核,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广州市的其他区则有着不同的执行标准。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这一《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其中提及的调整有: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此外《意见》又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争议
司法机关工作量加大
在醉驾入刑后,醉驾案数量急剧上升,消耗了不小的司法资源。2019年上半年,中国大陆的法院共审理了31.9万件危险驾驶案,超过了盗窃案,位居多发罪名第一;2020年,醉驾案数量达到了盗窃案的1.6倍,依然是刑事犯罪案件中第一的原则综合考虑。

“醉驾入刑”后不久,中国大陆各地区对醉驾案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和从轻处理的认定条件,这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和苏州市。2012年4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斯喜表示,醉驾入罪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处罚力度问题
“醉驾入刑”后,当事人会因刑事犯罪留下案底,导致失去工作和中国共产党党籍,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服役、入党、考公、获得外国签证等会受到限制,也难以顺利回归社会,也会给家人带来不利影响。

在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社区服务换取醉驾免予起诉的措施后,网民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大连市公安局在话题#坚决反对醉驾从宽免刑#中转发了一个泰国的反酒驾公益广告,并称“酒驾是谋杀”。

人大代表提议
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曾提出应在醉驾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年两会期间,多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调整现有的对醉驾处罚。

  • 代表朱列玉提出提案,建议调整酒驾入刑标准,取消醉驾入刑,同时加大对酒驾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只有严重醉驾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罚。2022年,朱列玉再次提出提案,建议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酒驾驶的定罪标准取消,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
  • 代表傅信平提议,将危险驾驶罪的条款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他表示,目前的条款既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被告人和家人后续的生活。
  • 代表韩德云也提出,醉驾入刑对触犯者以及家人的负面影响太大,而且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建议以行政处罚处理醉驾,他也建议统一醉驾案件的量刑标准。

*代表周光权提出《关于修改醉驾犯罪标准,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的议案》,提议将相关条款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他同时还提议对于酒后驾驶的一些严重情节给予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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