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诉塔西尼案(,533 U.S. 483 (2001)),是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报纸数据库内容版权问题的一项重要判决。它认为,《纽约时报》在许可将报纸的复印刊归入律商联讯等电子数据库时,不能忽视报纸中所载的自由职业记者的作品版权。
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UAW)和(National Writers Union)成员对纽约时报公司、新闻日报 (长岛)公司(Newsday Inc.)、时代公司(Time Inc.)、国际大学缩微胶片公司(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和LexisNexis提起了这次诉讼。包括首席原告(Jonathan Tasini)在内的自由撰稿人指控,由于在电子媒体中使用和重复使用最初获准以印刷形式出版的文章,侵犯了自身的版权。在金斯伯格法官为首的以7比2作出的裁决中,法院确认了自由作家的版权,这些自由作者的作品最初在期刊上发表,然后由出版商提供给电子数据库,而没有得到作者的明确许可及补偿。判决结果,原告赢得了1800万美元的赔偿金。
过程
该案最初在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法官主持的地区法院审理,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法官认为,根据1976年的《》,出版商的行为在其权利范围内。这一决定在上诉时被推翻,最高法院最后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后续
这项决定涉及27000名作者的作品,但没有赋予他们任何讨价还价的权力。纽约时报公司对这一决定作出回应,为作者起草了最后通牒。作者可以与《纽约时报》联系,要求它继续在网上发行他们的作品,但条件是作者不要求额外补款,并且他们必须向《纽约时报》和数据库许可证持有人公布塔西尼决定的法律主张。未来与《纽约时报》的自由撰稿人合同中也有类似条款,允许《纽约时报》以未来可能披露的任何方式利用这些作品。
参见
-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1964)
- 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 (1971)
参考资料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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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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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rporate-ir.net/ireye/ir_site.zhtml?ticker=NYT&script=461&layout=-6&item_id=185834 N.Y. Times* statement about the r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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