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或米勒訴加州案(,)是美國最高法院所判決的一項重要案件,該案將淫穢的法律含意從「完全沒有可彌補社會價值()」重新定義成為了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該種定義法則又被稱為三要素標準或者米勒測試。
背景
1971年,加利福尼亞州一家專門經營色情電影和書籍的郵購公司經營老闆馬克·米勒寄出了一些宣傳所售賣書籍和電影的小冊子,而這些受宣傳的書籍和電影存在有以圖像描述男女之間的性行為的內容,並且郵寄出的小冊子中含有這些書籍和電影的圖片。這些冊子中的其中五本則寄送到了加利福尼亞州新港灘的一家餐館中,該餐館的老闆和他的母親收到信件後打開了信封並看到了這些小冊子,並在注意到信件內不尋常的內容後旋即報警。
米勒在之後隨即遭到了逮捕並被指控違反了《加州刑法》第311.2(a)條,該條款的規定聲明:「任何故意寄送或者導致寄送、攜帶或導致攜帶至本州進行銷售或分發;或者是在本州持有、籌備、出版、生產或印刷,意圖分發或者向他人展示;或提供分發、實施分發或向他人展示任何淫穢物品的,且為初犯者則屬犯輕罪。」該法規由加利福尼亞州的立法者根據最高法院之前的和制定。
米勒在奧蘭治郡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判。在舉證階段結束時,法官指示陪審團按照加州社會標準(即法規定義標準)評估證據,最終陪審團作出了有罪裁定。
米勒則對該裁決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並提出陪審團沒有恰當地使用回憶錄訴馬薩諸塞州案中所規定的標準——若要判定材料淫穢,則目標必須是「完全沒有可彌補社會價值的」,然而上訴法庭駁回了這一論點並維持了陪審團的判決。隨後,米勒向加州第三地區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法院拒絕了複議請求,之後米勒又向最高法院聲請並得到批准,並於1972年1月受請聽取了口頭答辯。
自法院在羅斯訴美聯邦一案中做出裁決以來,
在中,而其他大法官,包括在米甚金訴紐約案中的休戈·布萊克大法官同樣也不希望明確界定哪些色情製品可以被第一修正案所禁止。
最高法院的裁定
米勒在加利福尼亞上訴的理據是回憶錄訴麻薩諸塞州案,
不過,法院承認了「對任何形式的表達進行管制都會存在著固有的風險」,並表示「必須謹慎限制那些目的在於管制淫穢材料的國家法規」。
由米勒案所建立的判定標準在1987年波普訴伊利諾伊州案中得到了進一步闡述。在該案中,當地法院的陪審團指示讓陪審員根據社會標準來評估成人雜誌是否有價值,伊利諾伊州的上訴法院維持了該案判決。但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法院的裁決,並選擇支持被告。在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中,「社會標準」的判斷應當只適用於測試的前兩項而不應該囊括第三項,第三項應當是以「合理的人」這一相對更高標準來對作品的價值作出裁定。
在1987年,俄勒岡州成為首個將淫穢定為刑事犯罪的州,在中,的判決採納了成人書店所有人厄爾·亨利的說法,並認定該州的淫穢法規違反了俄勒岡州憲法。
類似地,在最近的1997年,最高法院在雷諾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案中裁定通信规范法中的反不雅條款違憲,該法案將通過網路向未成年人發送「淫穢或者不雅」材料的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法院一致裁定該條款由於對言論自由產生了妨礙而違反了第一修正案。
影響
自米勒案之後的幾年,許多地方通過了限制性分區條例和公共裸體法,這對成人劇院、書店以及裸體舞蹈相關行業活動造成了打擊。
此外,在1982年的紐約訴費伯案中,法院宣布兒童色情製品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支持了紐約州對該類別材料的禁令。不過在2002年的阿什克羅夫特訴言論自由聯盟案中,法院認為那些看起來是在描繪未成年但實質上並非露骨色情內容的資料可以免除淫穢裁決。
美國書商言論自由基金會訴史垂克蘭德案中,原告美國書商言論自由基金會在俄亥俄州難去美國地方法院起訴了俄亥俄州總檢察長和俄亥俄州縣檢察官。原告聲稱俄亥俄州修訂法案§2907.01(E)和(J)兩條中對於「對青少年有害材料」的禁令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和商業條款。原告特別對該法規中「對青少年有害」的定義以及關於在互聯網上傳播這些材料限制的相關規定提出質疑。法院認為該法規與憲法相牴觸,因為法規對於「對未成年人有害材料」的定義不符合米勒案所提出的規則。
裁決中的「社會標準」部分與互聯網路的興起特別相關,一些人認為「淫穢」材料由於互聯網路而可以在全國任何地方獲取,包括那些對淫穢內容更為敏感的地區。事實證明,對互聯網路執行和適用淫穢法相當困難。在阿什克羅夫特訴言論自由聯盟案和阿什克羅夫特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案等相關案件中,《防止兒童色情製品法》和《兒童在線保護法》都因為有部分內容違憲而遭到駁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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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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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https://swap.stanford.edu/20080725073644/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Miller_v_CA First Amendment Library entry for Miller v. California]
*[https://www.oyez.org/oyez/resource/case/247/audioresources Audio recordings or oral arguments and re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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