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爾維亞行政區劃

塞尔维亚行政区划是在1992年1月29日由政府法令规范,并在2007年12月29日由国民议会通过《领土组织法》加以确认。

在塞尔维亚有两种行政区划类型:政治区划类型(区域及基层自治政府:自治省、城市或市镇)、行政管理类型(中央政府行使权力而设立的行政区,以及用于统计目的而设立的统计区)。

政治区划
自治省
塞尔维亚宪法确认两个自治省():北部的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和南部具有领土争议的科索沃和梅托希亚自治省。塞尔维亚的其他部分通称为中塞爾維亞的区域从未有过单独的区域政府机构。

在科索沃战争、北约领导的维和部队进入科索沃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244号决议通过后,科索沃和梅托希亚自治省自1999年起移交给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管理。2008年,科索沃政府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这一举动得到108个国家(包括大多数欧盟国家和美国)的承认,但未得到塞尔维亚、俄罗斯、中国、印度、巴西、阿根廷、印度尼西亚和其他87个联合国成员国(包括5个欧盟成员国)的承认。尽管塞尔维亚法律将科索沃视为塞尔维亚的其他所有部分一样,并将其划分为5个行政区,再下分为28个市镇和一个城市,但联合国特派团于2000年采用了新的科索沃行政区划。这一举动不被塞尔维亚承认,但得到自行独立的科索沃共和国的承认。

市镇和城市
塞尔维亚划分为145个市镇()和29个城市()。这些是地方政府的基层行政单位。。塞尔维亚全国除贝尔格莱德市之外划分为29个行政区(其中5个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自治省),贝尔格莱德市具有类似行政区的地位。

统计区
统计区()主要用于统计目的,例如塞尔维亚统计局定期发布的统计数据及人口普查数据。塞尔维亚划分为5个统计区:

  • 伏伊伏丁那统计区
  • 贝尔格莱德统计区
  • 舒馬迪亞和塞爾維亞西部統計區
  • 塞尔维亚南部和东部统计区
  • 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统计区

参见

  • 塞爾維亞城市列表
  • 科索沃行政區劃
  • RS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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