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姆斯和穆尔诉里根案

达姆斯和穆尔诉里根案(,)是美國憲法中的著名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雷根總統所簽定的行政協定,因為這事關外交爭端的解決。

事實
*爆發伊朗人質事件後,卡特總統為因應該次危機,依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于1979年11月14日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除非獲得許可,否則禁止移轉所有伊朗政府、機關、中央銀行,及其所控制的個體 (entity) 的財產及利益。在宣布紧急状态后,卡特总统于1979年11月26日发布命令,允许以伊朗为被告提起诉讼,但要求法院不得作出判决。
*Dames & Moore于1979年12月19日提出訴訟,控告伊朗政府、銀行及其原子能組織,理由為伊朗原子能組織,積欠原告3436964.30美元。法院因此對被告之財產發出扣押令 (orders of attachment),其中包括部分伊朗銀行的財產。联邦法院按原告要求发布扣押令,扣押了被告财产。
*1981年1月19日,美国和伊朗簽訂行政協定 (executive agreement),依据协定伊朗政府应当釋放美國人質,該協定同时要求中止雙方政府間、政府與國民間的一切訴訟,並以有拘束力的仲裁,中止這些訴訟或和解。
*另一方面,美國政府有義務中止所有在美國法院,由美國公民、美國機關對伊朗政府、機關、組織的法律程序,並使所有財產扣押令與判決無效。此外,美國政府必須在1981年7月19日前,將美國所扣押的財產歸還伊朗。
*新上任的雷根總統,于1981年2月24日签署行政命令,批准了卡特總統主导的行政协定,並宣布暫時中止所有可能繫屬仲裁法院的訴訟案件,以及宣告在美國任何法院對此類的訴訟上所謂的宣告、裁判,皆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与此同时,联邦地方法院判决原告Dames & Moore在对伊朗政府的诉讼中胜诉。
*在取得对伊朗政府的胜诉后,Dames & Moore對美國政府以及財政部提起訴訟,主张总统及财政部长的行为超出了法律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范围,要求阻止同行政协定有关的一系列行政命令。

爭點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是否僅授權總統撤銷、預防或禁止,而不包括移轉(transfer)其所凍結的財產?
*總統是否可以,停止在美國法院中所有相關的、進行中的訴訟?其依據為何?
先例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1702(a)(1)條款:
:「總統有權撤銷、預防或禁止,對於外國政府或美國公民有利益的財產的取得、持有、喪失持有、使用、移轉、撤回、運送、進出口、交易,或是行使相關的權(利)力;對於自然人的財產, 必須在美國政府的管轄權下。」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總統依據國會的特別授權,在撤銷查封(attachment),以及命令為財產的移轉時,可以獲得最寬鬆的司法審查..不斷採行,並且未被破壞的行政實務,若是長期依循國會的意見,未曾遭受質疑,可被視為是憲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賦予總統行政權力的補充。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
:「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

理由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及Hostage法案,並未授權總統移轉其所查封的財產。
*但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授權總統能在緊急狀態時,採取行動;Hostage Act授權總統能對外國政府的敵意行為,採取行動。這顯示,國會對於這類的情況採取了廣泛的允許。
*總統認為必要而採取的行動,國會不可能全都預料到,並且立法加以規範。且國會未立法,未必表示不贊成,特別是在外交政策以及國家安全方面。
*國與國之間常常發生摩擦 (Friction),這些摩擦有時依據條約 (Treaty) 解決。實務上長久以來,是藉由行政協定解決,這些行政協定往往無需參議院事先的允許。可以說,國會默許的承認了這種解決紛爭的方式。(如International Claims Settlement Act)
結論
維持原判決。
外部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article_id=12418799 Dames & Moore v. Regan]
*[http://www.juree.net/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7 《宪法》第四章:国会和行政权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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