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立法院

第3屆立法院是中華民國行憲後的第三屆立法院,該屆立法委員任期自1996年2月1日起至1999年1月31日止,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產生,共召開了6個和1次臨時會。本屆由於在野勢力的規模首度對執政黨形成威脅,自第三會期開始了「朝野協商制度」,將黨團協商法制化。另外,立法院於1997年時向臺灣省政府購入臺北濟南辦公大樓作為委員研究大樓(中興大樓),立法院秘書處的圖書資料室也在1999年1月升格為國會圖書館。

席次概況
重大事件
二月政改
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在本屆立院僅掌握85席略微過半的席次,在野的民主進步黨於時任黨主席施明德的主導下,主動與意識形態完全相左的新黨尋求合作,並以副院長之位為交換條件,企圖說服國民黨籍的5席原住民立委倒戈,以奪得國會議長的寶座。而新黨也罕見與民進黨達成共識,力圖合作拉下國民黨的立院龍頭位置;惟最後投票時,扁系立委張晉城跑票投下廢票,國民黨籍的劉松藩以1票之差險勝民、新兩黨共推的施明德,最終未上演在野聯合扳倒執政黨的戲碼。然而此次「危機」也讓國民黨改變了對原住民立委爭取權益的回應姿態。

取消閣揆同意權
本屆立院開議時,總統李登輝以時任行政院院長連戰已獲慰留為由,拒絕向新一屆立法院提名閣揆,引發在野黨立委不滿,並在執政黨戰術失誤下通過「咨請總統重新提名閣揆」的決議;但迫於人數劣勢,連戰的人事案仍獲同意過關。由於連戰在同年3月當選副總統,在野黨認為閣揆兼任副總統有違憲疑慮,因此在新黨及民進黨立委各自聲請釋憲後,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419號解釋》認定兼任違憲,國民大會遂提出憲法修正案,透過增訂立院倒閣權作為取消閣揆同意權的條件,至此奠定雙首長制的政治體制。

通過法案
第3屆立法院通過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洗錢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前身)
*《家庭暴力防治法》
*《新市鎮開發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動物保護法》
*《地方制度法》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除此之外,本屆立法院另通過以下重要法案的修正:
*「國會改革五法」:修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和《立法院議事規則》。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立法委員
外部連結
*[https://npl.ly.gov.tw/do/www/dbMaintainNew?dbKind=%E7%AB%8B%E6%B3%95%E9%99%A2%E6%99%BA%E5%BA%AB&blockId=4&titleName=%E7%AB%8B%E6%B3%95%E9%99%A2%E6%99%BA%E5%BA%AB%E7%9F%A5%E8%AD%98%E5%B9%B3%E5%8F%B0 立法院智庫知識平台]

參考文獻
參見
*立法院
*李登輝政府
*第三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名單
*1995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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