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王國國會(;;),是蘇格蘭王國的立法機構。國會為一院制,由三級代表組成,各級分別為神職人員(第一級)、貴族(第二級)和市鎮代表(第三級)。國會職權涉及稅收、司法、外交、戰爭以及其他立法事宜。除國會外,立法事宜亦可由和等不具全部立法權力的機構負責。有如中世紀間各國立法機構,蘇格蘭王國國會演變自內庭樞密院,成員包括主教和伯爵。1235年亞歷山大二世在位時首將樞密院稱之爲國會,當時已具備政治及司法功能。列席的騎士及地主日益影響國會,1326年起更增設代表。
蘇格蘭王國國會延續逾四世紀,直至1707年5月1日因《1707年聯合法令》而宣告休會待續無期。新成立的大不列顛國會(即當今英国议会之前身)由英格蘭及蘇格蘭國會合併而成,同時管轄兩地。
合併前的蘇格蘭王國國會長期被學者視作憲法上有缺陷,只是橡皮圖章,但二十一世紀起的研究發現國會實際上有積極參與政治事務,亦會反對蘇格蘭君主所提出的決定。
國會議員
蘇格蘭王國深受法國影響,也建立類似法國旧制度的三等階級社會制度。與法國三级会议相似,蘇格蘭王國國會議員被統稱為「三級代表」(;),當中包括:
- 教長,即主教及修道院長,為第一階級
- 貴族,即公爵、侯爵、伯爵、子爵、(1437年后)五等貴族及的平信徒,為第二階級
- 代表各的,為第三階級
第一階級議員包括、、、、、、、、、、、及等十三位中世紀時期的主教,以及阿布羅斯、、、鄧弗姆林、荷里路德、愛奧那、凱爾索、、、、、梅爾羅斯、、及等獲准配戴主教冠的修道院院長。從1559年起大部分修道院因宗教改革開始逐步消失:凱爾索和林多爾斯修道院很快就被解散,但部分如斯威特哈特修道院則一直存續至十七世紀初。天主教教長在1567年被逐出國會。新教教長則繼續出任議員直至其議席在光榮革命後被廢除。至此第一階級完全被摒除在國會以外。
爲了維持三級代表的制度,自十六世紀起第二階級除了原先的貴族外也會選出(一般由低等貴族擔任)。部分歷史學家將其視作一獨立的「第四階級」,更將君主代表如等職位視為「第五階級」。
蘇格蘭王國國會中的及如同英格蘭國會的議員一樣,均由平民或低等貴族擔任。由於國會為一院制,並未如英格蘭般依照貴族地位設立上下議院,所有議員均於同一場合議事。
起源
蘇格蘭王國國會源自中世紀時期的内廷樞密院,1235年亞歷山大二世在位時首先將之稱作國會,當時其作爲一「討論會」已具有政治和司法功能。 而在14世紀初由於列席的騎士和地主影響力日益增加,迫使罗伯特一世更須定期召集市鎮代表以聽取意見。蘇格蘭王國國會作爲同時有三級代表的立法機關,職權廣泛,君主除了要得到國會同意才能徵稅外(雖然蘇格蘭在中世紀只偶然要求徵稅),其他立法事宜如司法、外交政策和戰爭也需國會同意才能實行。除國會外,十五世紀前立法事宜亦可由,及後由等機關負責,但這些機關並無全體國會所有之權威。
類似同時期的英格蘭議會,蘇格蘭王國國會在其五百多年歷史中亦曾數次更改開會地點。除了愛丁堡外,國會也曾在珀斯、史特靈、圣安德鲁斯、邓迪、林利斯哥、鄧弗姆林、格拉斯哥、阿伯丁、印威內斯和特韋德河畔巴域等地舉行會議。
法案委員會
由1450年至1690年間,大部分立法事宜均由國會下轄之「法案委員會」(Lords of the Articles)處理。委員會本身由三級代表選出,以草擬法案並交由全體議會確認。由於委員會長年由親王派成員把持,過去歷史學家一般將其視作橡皮圖章。不過,最近有部分歷史學家對此傳統觀點提出質疑,認爲法案委員會成員之多,意味著操縱委員會並不比操縱全體議會為容易。他們認為法案委員會只是擔當類似現代國會中專責委員會的角色,由熟悉法律的議員組成,以處理繁瑣的草擬過程。法案委員會因光榮革命於1690年被廢除。
議長
由於國會為一院制並由貴族把持,蘇格蘭國會從未形成類似現代英國下議院議長的職位,日常運作與英國上議院更爲相似。1428年議會曾試圖通過法案以設立議長一職但最終失敗,由主持會議(類似於2006年前英國大法官亦負責主持上議院會議)。在1603年王位合併後會議改由和主持。王政復辟後大法官成爲議會當然(ex officio)主席,職權與當今相似,負責對規程問題做出決議和主持會議。從1690年起直至1707年聯合法令生效之時蘇格蘭王國國會行使權力最為自由。國會内除了開始出現政黨政治外,國會辯論及法令亦不再受制於君主意願。蘇格蘭王國國會對《1701年嗣位法令》的爭議,乃至後來通過《1704年安全法令》以回應《1701年嗣位法令》等決議,均與當時身兼蘇格蘭女王的安妮試圖維繫共主邦聯之意願相左。
十五世紀
到中世紀末期時,騎士及地主階級地位逐漸上升,並透過選舉市鎮代表的方式參與議會運作。國會權力也同時大爲擴張,君主除了在國會同意後才能徵稅外,其他事宜如司法、外交政策和戰爭等,勿論是否與政治、宗教、社會或經濟有關,均需國會同意才能實施。
在這段時期蘇格蘭王國國會的召開次數平均一年一次,遠比英格蘭國會的次數爲多。國會除了曾多次反對詹姆斯一世開徵新稅以向英格蘭支付贖金外,也曾公開反對詹姆斯三世。1431年國會同意詹姆斯一世開徵新稅以鎮壓西部高地的叛亂——前提為所徵稅收均須交由反詹姆斯的貴族保管。國會在1436年更一度因稅收問題試圖「以三級階級之名」拘捕詹姆斯一世。而國會在1479年到1482年之間也不受詹姆斯三世控制,當他在1482年攻打其弟奧爾巴尼公爵時,國會不僅拒絕剝奪奧爾巴尼的財產,更試圖阻止詹姆斯領軍對抗英格蘭軍隊,並於同年7月將他囚於愛丁堡城堡。詹姆斯四世在1509年後亦因國會權力過大而試圖回避所有國會會議。
十六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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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時代的其他議會,蘇格蘭王國國會在十六世紀的召開次數與十五世紀相比減少許多,若非1513年起的數次攝政,國會的權力可能會全數轉移至君主。這段時期君主亦改以通過法案來取代國會。與國會相比,召集三級會議所需之時間更短,因此應對危機時更為迅速。不過三級會議每次只能處理單一議程,相比國會更抗拒賦予君主徵稅的權力。
蘇格蘭王國國會在十六世紀中的宗教改革當中也擔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國會在1542年前一直被詹姆斯五世用作維繫天主教正統,以避免推行類似英格蘭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不過詹姆斯死後要求宗教改革的聲音日益高漲,結果1560年召開的國會決議撇除君主對宗教事務的影響,並由國會自行定奪全國宗教政策。當年召開的國會中,列席者除了有十四名伯爵、六名主教、十九名其他貴族、二十一名修道院院長及二十二名市鎮代表外,也包括超過一百名地主。這些地主大部分信奉新教,並以一條1428年有關郡選舉的法案作爲列席國會的依據。由於該法案年代久遠且未曾獲得通過,這些地主在國會裏的身份要等到法案在1587年重新被通過後,才作爲郡代表獲得追認。
每年每郡均可選出兩名郡代表列席國會(金羅斯郡和克拉克曼南郡則各選出一名)。選民需擁有多於按舊地價(auld extent)計算40先令(即約104蘇格蘭畝)的永久業權土地(freehold)。此舉將大部分向政府承租土地的地主(feuar)撇除在選民以外,他們要等到1661年後才有選舉權。儘管郡代表從1592年開始列席於國會,但在1638年允許郡代表一人一票前,全體郡代表一共只有一票表決權。
在宗教改革當中,原先的第一階級(即教長)遭邊緣化,部分原由修道院院長出任的席次在平信徒購入修道院後,由平信徒以院長身份出任,實際與貴族無異。由於這些平信徒無論是否信奉新教仍可繼續出任議員,引起長老派的不滿,結果天主教教長在1567年被逐出國會。1560年代詹姆斯六世攝政時,部分樞密院成員曾一度出任議員以代表王權,直至他們在1641年被逐。在詹姆斯親政后,他也繼續透過委任親王派出任法案委員會成員來控制國會,但在1617年被迫將委任成員人數降至八名。
第一本列出國會通過的所有法令為1542年在愛丁堡出版的《新法令及憲法》(The New Actis and Constitutionis),由詹姆斯五世委托官方印刷商托馬斯·戴維森印刷。
十七世紀
前往議會大廈。十八世紀作品。]]
1639年國會遷至新建成的議會廳繼續議事直至1707年國會解散。1640年誓約派在三國之戰中的主教戰爭(1639年-1640年)中獲勝並掌權,導致主教同時被逐出教會和國會外。政府再次由國會掌控,並通過部分源自英格蘭國會的改革。蘇格蘭原本試圖在1642年至1645年的第一次英格蘭內戰中保持中立,但由於誓约派擔憂保王黨一旦獲勝將會影響英格蘭與蘇格蘭的自由貿易,故誓约派在1643年與英格蘭圓顱黨簽訂《》,同意為英格蘭議會提供軍事支持,並成立以處理雙方軍事合作。委員會在英格蘭保王黨和奥利弗·克伦威尔反對下在1645年解散。1647年蘇格蘭同意協助查理一世對抗英格蘭議會,但在第二次英格蘭内戰(1647年-1648年)中被打敗。查理一世也在1649年被克倫威爾和殘缺議會處決。
在查理被處決後,蘇格蘭王國國會決定擁戴查理二世為蘇格蘭國王,並承諾查理二世會復獲英格蘭的王位,但卻在1649年至1651年的第三次英格蘭内戰中敗北。結果蘇格蘭被併入克倫威爾領導的英格兰共和国(參見《》和《》),兩國國會亦從1653年至1659年。
1660年查理二世復辟,翌年國會在愛丁堡重設,並隨即通過《1661年廢除法令》以廢除1633年休會後國會通過的所有法令。比起往年國會,1661年的國會更爲保王。1685年詹姆斯二世繼位,初期國會也繼續支持其施政,但在國會否決他所提出的政策後,詹姆斯下令國會休會並改以訓令統治。詹姆斯在1689年的光荣革命遭廢黜,兩國王位由他女兒瑪麗和女婿奥兰治亲王威廉三世繼承。光榮革命也同時確立「議會至上」的原則,並對王權設下限制。蘇格蘭王國國會在邀請瑪麗和威廉接任蘇格蘭王位的《1689年權利主張法令》中更要求廢除法案委員會。雖然《1707年聯合法令》將兩國國會合併成大不列顛國會,但新成立的國會主要繼承原英格蘭國會的道統——第一届的558個下議院議員中只有45名是原蘇格蘭王國國會議員,206名上議院議員中只有16名是原蘇格蘭王國國會議員。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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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蘭西王國三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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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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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8年至1560年間曾爲國會會址。
- 舊蘇格蘭議會大廈,1639年至1707年間曾爲國會會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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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格蘭議會
資料來源
腳註
來源
- K. M. Brown and R. J. Tanner, The History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volume 1: Parliament and Politics, 1235–1560 (Edinburgh,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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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Jackson, 'Restoration to Revolution: 1660–1690" in Glenn Burgess (ed.), The New British History. Founding a Modern State, 1603–1715, (London, 1999), pp. 9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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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e-1707 Parliament of Scotland" (Based on a paper to Staff Development Conference for History Teachers, National Museum of Scotland, 25 May 2000 by Dr. Alastair Mann, Scottish Parliament Project, University of St. Andr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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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J. Tanner, The Late Medieval Scottish Parliament: Politics and the Three Estates, 1424–1488 (East Linto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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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J. Tanner, 'I Arest You, Sir, in the Name of the Three Astattes in Perlement':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and Resistance to the Crown in the 15th century', in Social Attitudes and Political Structure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ed. T. Thornton (Sutto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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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R. Young,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1639–1661 (Edinburgh, 1997)
外部連結
- [http://www.rps.ac.uk 聖安德魯斯大學建立的國會法令及會議記錄檔案庫] ,涵蓋1235年至1707年間國會、總議會及其他相關記錄
- [http://www.nas.gov.uk/guides/scottishParliament.asp 蘇格蘭國家檔案館保存的議會記錄]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20518162045/http://calvin.st-andrews.ac.uk/external_relations/news_article.cfm?reference=261 Scotland's powerful parliament], abstract of The Late Medieval Scottish Parliament: Politics and the Three Estates, Dr Roland Tanner, Tuckwell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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