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乞討(禁止)法》()是尼泊爾議會於1962年4月11日通過的一項法案,於2018年正式生效。該法禁止人民乞討或鼓勵未滿16歲的兒童向他人行乞,經發現違反該法,可處以最高70尼泊爾盧比的罰款或面臨3個月的監禁。
《乞討(禁止)法》不適用於「在任何節日、慶典或宗教儀式中,須按照其習俗或儀式的禮俗所進行乞討和施捨的人民」,而當投訴人未能提出足以證明被投訴人違反該法之證據時,其可能被處以40尼泊爾盧比的罰款和面臨1個半月的監禁。該法的序言寫到:「禁止乞討的傳統以維持公眾的良好行為和道德秩序是合宜的。」2018年8月,通過新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禁止人民在街頭乞討或鼓勵他人乞討,如被發現於公共場所乞討,將被判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監禁。2019年,加德滿都市長宣布將在該市的收容遊民、流浪漢等無家可歸者,使街道上不再出現乞討者。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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