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類

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類,為中華民國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已列冊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擇其必要且需保護者,審查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參考資料
[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06_19723.html 文化資產保存法 ]

外部連結
*[https://www.boch.gov.tw/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https://nchdb.boch.gov.tw/assets/overview?limit=12&offset=0&query=%7B%22classifyCode%22%3A%5B%227.1%22%5D%7D&sort=registerDate&order=desc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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