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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加里曼丹省,蘭芳共和國故地在其境内]]
蘭芳共和國(客語白話字:Làn-fông Khiung-fò-koet;1777年—1884年;荷蘭語:Kongsi Lanfong),又称蘭芳大統制共和國,是現代學者對海外華人在婆羅洲建立的一個社群或政權的稱呼,该社群或政權自稱蘭芳公司或東萬律蘭芳公司總廳。1776年,廣東嘉應(今廣東梅州)客家人羅芳伯在東南亞西婆羅洲(今印度尼西亚西加里曼丹省)坤甸成立了「蘭芳公司」,,即公司共和國,但向清朝稱臣時仍使用「蘭芳公司」。
蘭芳共和國建立時,第一任總制是陳蘭伯,第二任總制是羅芳伯,因此又称為「蘭芳大統制共和國」;亦有人因第二任總制羅芳伯而稱其為「芳伯共和國」。
1884年,蘭芳公司被荷蘭擊敗而滅亡,殘餘勢力逃至蘇門答臘。蘭芳共和國從立國至滅亡,共經歷一百零七年。據說由於顧忌清朝干涉,荷蘭並未公開佔領,而是進行統治。
歷史
18世紀,西婆羅洲的各蘇丹國進口大量華人苦力到南洋挖掘金礦與錫礦,由於有荷蘭殖民者進行騷擾,所以當地有華人社團從廣東招請團練,來到南洋擔當類似保鑣或傭兵的角色,逐漸形成所謂「公司」的組織。又以客家人族群由於習武風氣盛又相當團結有嚴格紀律,故頗受歡迎,影響力甚大,當中勢力最大的是蘭芳公司。根據荷蘭學者Veth等人的說法,大約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婆羅洲喃吧哇(Mampawa)酋長首次從汶萊招募十幾名華人開發當地金礦,結果非常成功,(今三發縣)蘇丹也跟著效倣。
清朝乾隆年間中后期,廣東嘉應州(今梅州市梅縣區)人吳元盛因为谋划发动起义事泄,因而逃亡到婆罗洲島,在當地創建了很有影響力的“聚勝公司”,成為該公司首領。後來其下屬羅芳伯的聲望逐漸超過吳元盛,反而成為吳元盛的上司,羅芳伯遂成立蘭芳公司。
一般認為是因為羅芳伯協助蘇丹平定謀反的土人,蘇丹公開約為兄弟,受到重視。後來居卡普阿斯河(Kapuas)下游的土酋有侮蔑華人之舉,羅芳伯部下吳元盛率軍平息後,蘇丹知不敵,難以駕馭,於是裂土而分治之。羅芳伯所統轄土地東界萬勞(Molor),西界卡普阿斯河,南界大院(又译为戴燕Tayan,今上侯縣上下戴燕鎮)、上候、雙溝月(Sekadau),北界勞勞(Lara)、山口洋(Singkawang)。
#(1822–1824年)
#(1850–1854年)
#(1884–1885年)
1884年,荷蘭征服蘭芳共和國,蘭芳共和國雖進行了抵抗,但因武器技術遠落後於歐洲殖民者而失敗,其殘餘勢力逃至蘇門答臘。荷蘭並未公開宣稱已佔領蘭芳地區,而是另立了一個傀儡政權以便進行統治。
直到1912年清朝滅亡、中華民國成立後,荷蘭才正式宣佈對蘭芳國的佔領。蘭芳共和國自立國至滅亡,共經歷一百零七年。逃往蘇門答臘的部分華人隨後往東北邊遷徙,並於馬來半島定居。
制度
蘭芳共和國組織類似中國的祕密會社,譬如天地會和青幫。蘭芳大統制共和國以坤甸或東萬律為首都,並將立國之時,1777年當年定為「蘭芳元年」。國家元首稱「大唐總長」或是「大唐客長」,意思是華人作客海外的首長,且「國之大事皆眾議而行」,以類似於民主選舉和禪讓的形式傳承,前後歷任十二位總長。
歷任總長
*蘭芳元年(乾隆四十二年,1776年),羅芳伯(荷蘭語:De thaiko Lo Fong-phak.)稱大唐總長。
*蘭芳十九年(1795年),江戊伯(荷蘭語:De thaiko Kong Meeuw-pak)繼任。
*蘭芳二十三年(1799年),闕四伯(荷蘭語:De thaiko Khiët Si-pak)繼任。
*蘭芳二十八年(1804年),江戊伯(荷蘭語:De thaiko Kong Meeuw-pak)復任。
*蘭芳三十五年(1811年),宋插伯(荷蘭語:De thaiko Soeng Tshap-pak)繼任。
*蘭芳四十七年(1823年),劉台二(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Thoi-ni)繼任。
*蘭芳六十二年(1838年),古六伯(荷蘭語:De kapthai Koe Liok)繼任。
*蘭芳六十六年(1842年),謝桂芳(荷蘭語:De kapthai Tshia Kwi-fong)繼任。
*蘭芳六十七年(1843年),葉騰輝(荷蘭語:De kapthai Yep Thin-foei)繼任。
*蘭芳六十九年(1845年),劉乾興(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Khon-sjien)繼任。
*蘭芳七十二年(1848年),劉阿生(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A-sin)繼任。
*蘭芳一百年(1876年),劉亮官(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Liong-kwon)繼任。
*蘭芳一百零四年(1880年),劉阿生(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A-sin)復任。
*蘭芳一百零八年(1884年),滅亡。
*羅芳伯同鄉梅縣余瀾馨著有《羅芳伯傳》。
*羅香林提出蘭芳公司是一個「共和國」,其首領由公眾選舉產生,類似於「大統制」、「大統領」,使「蘭芳共和國」的概念廣為人知。
评价
學者廖敏淑認為蘭芳公司只是一個開礦的移民社群組織,無異於會館、公所,且協助當地荷蘭殖民政府執行著課稅等職責。荷蘭人「認為蘭芳公司的制度源自於中國村社,而中國村社是民主又獨立的『小共和國』」,所以荷蘭人稱蘭芳公司為「共和國」。廖敏淑認為:「把蘭芳公司視為『共和國』、將其領袖『客長』等同為大總統,或許是學者過於溢美了。」
參見
*坤甸苏丹国
參考文獻
引用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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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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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2年時蘭芳共和國與其他公司領土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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