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女(;),亦譯為仇殺女性、殺戮女性或殺害女性,是指針對女性的仇恨犯罪。廣泛的定義是:「因為被害人為女性(成年女性或女孩),而蓄意殺害。」,不過在文化意涵上可能有不同的定義。
定義與語源
認為Carol Orlock是首位在其未出版的手稿中使用「弒女」()一詞。
1976年,在比利時婦女受暴國際法庭,南非女性主義者是首位廣泛傳播「弒女」()現代定義,稱「我們必須理解最大宗的謀殺是『弒女』。我們必須理解謀殺的性別政治。從過去的魔女狩獵,到近期諸多社會中的殺害女性,到為了「榮譽殺人」而殺害女性,我們一定要理解『弒女』已經存在很長的時間。然而,因為這只跟女性有關,所以在Carol Orlock發明『弒女』一語前,這種現象都沒沒無名」。
常常會出現的問題是:將針對女性的謀殺特別獨立成為一類,是否有其必要。
十個女性中,有三個在其一生中有受到親密伴侶的暴力,估計有13.5%的謀殺是和親密伴侶有關,而且有這類的殺人案有顯著性別上的差異。反對者表示因為80%的謀害被害者都是男性,上述的分類太過偏重女性,較少成為謀害被害者的性別。不過在女性被害者的謀殺案中,有40%是因為其伴侶所造成,而在男性被害者的謀殺案中,只有6%是因為其伴侶所造成。
另一個相關的詞語是性别灭绝,這個詞語更廣泛、更不精確。認為此詞語迴避了受害者是女性的禁忌議題。也認為殺害女性的動機和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謀殺屬於街頭暴力,但大部份殺害女性的場景是在家中,也就是家庭暴力。
成因
依據的定義,弒女包含親密伴侶弒女、弒拉、種族弒女、連續弒女、集體弒女、名節弒女、與嫁妝相關的謀殺等。任何導致死亡的性恐怖行為皆被視為弒女。隱性弒女亦包含在母體生命受到威脅時將墮胎犯罪化、蓄意散播HIV/AIDS、
世界不同區域的弒女盛行率並不相同,例如西亞與南亞的名節弒女較為普遍,其行為指女性因實際或假定的性或行為上的違反(如 通姦、性行為、甚至遭強暴)而遭家人殺害。
所有男性加害者所犯下的殺人案中,有5–8%屬於親密伴侶弒女。例如,以媒體與網路資料分析以色列2006–2015年間所有高齡女性遭殺案例,發現所有女性案皆屬親密伴侶弒女,且全部發生於家中。
家庭內的亂倫、性騷擾、強暴、毆打等暴力也可能逐步升級,最終導致弒女。Jacquelyn Campbell指出,男性殺害其親密伴侶的常見動機是嫉妒,體現男性對女性的控制、佔有、展現所有權與鞏固父權。然而,導致警方介入的暴力事件主要仍由男性施加於女性。
提高親密伴侶弒女風險的因素包括:男性童年遭受身體虐待、男性曾威脅若女性出軌或離開就自殺或殺人、任一伴侶酒精或藥物濫用升高、男性試圖控制女性行動自由等。約五分之二的親密伴侶弒女與成癮物質有關。槍枝取得性因此為重要因素。平均而言,每月約有70名美國女性遭伴侶「槍殺」。根據Diana Russell與Jill Radford,「種族主義與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交互作用,並形塑弒女本身與社群、警方、媒體、法律系統對其的回應」。也導致不符合「典型脆弱女性受害者」的女性遭受二度傷害。Manshel 回顧黑人女性遭暴歷史,指出白人受害者與19–20世紀「被奴役女性」的處境「完全不同」,並主張應以反種族主義框架重新書寫性暴力論述。
弒拉
依據Diana Russell與Jill Radford,弒拉(lesbicide)亦稱為恐同弒女(homophobic femicide)研究也指出在面對「不受歡迎的異性戀性挑逗」時,對LGBT者的暴力常有升級現象。
矯正式強暴
南非、辛巴威、厄瓜多、與泰國皆有紀錄。矯正式強暴在部分案例中導致死亡。
Eudy Simelane是南非國家女子足球代表隊球員,也是 LGBTQ+ 權益行動者;她的死亡是一起同時涉及矯正式強暴與弒拉的高度關注案件。
弒跨女
弒跨女(;)是指基於恐跨、厭女或厭跨女仇恨、根植於順性別主義的文化與政治規範之下,對跨性別女性的殺害。記者與學者普遍認為,弒跨女的實際發生率被嚴重低估。記者Emma Landeros與Joel Aguirre指出,作為仇恨犯罪,弒跨女在墨西哥構成一場「無聲的流行病」,許多死亡事件幾乎未受到媒體報導。
根據Transgender Europe(TGEU)旗下的「跨性別謀殺監測」(Trans Murder Monitoring, TMM)計畫,僅2025年就有281名跨性別與性別多元者遭到殺害,其中 90% 為跨性別女性。值得注意的是,性工作者占所有受害者的 34%,而整體死亡案例大多發生在拉丁美洲。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在其針對薩爾瓦多、危地馬拉與宏都拉斯LGBT族群暴力的報告中指出,中美洲多國政府長期將跨性別女性排除在原本用來偵辦與起訴弒女案的法律架構之外。危地馬拉政府官員則以跨性別女性在他們眼中不是「生理女性」為理由,主張其遭殺害的案件不屬於相關法律範圍。
在《Vicky Hernández v Honduras》一案中,於美洲人權法院(IACHR)審理時,Robert F. Kennedy Human Rights 與洪都拉斯女同志女性主義團體Red Lésbica Cattrachas成功主張洪都拉斯政府應為跨性別行動者與性工作者Vicky Hernández之死負責。此案被視為一項里程碑式的判決,為跨性別女性與更廣泛的拉丁美洲LGBT群體的權利保障建立了重要先例。
連續弒女
連續弒女(Serial femicide)被定義為「以性施虐為動機的對女性的連續殺害」,亦被稱為「性恐怖主義」。儘管超過九成的連續殺人犯為男性。
男性連續殺人犯傾向使用更殘暴的殺害方式,如窒息與毆打。相比之下,女性連續殺人犯較常使用毒藥或較不動用武力的方式。此外,相當大比例的男性連續殺人犯以女性為主要目標,而女性連續殺人犯則較不會專門鎖定男性。一些男性連續殺人犯以男性為主要受害者,例如傑佛瑞·丹墨(Jeffrey Dahmer)與韋恩·威廉斯(Wayne Williams)。連續殺人犯在媒體中的呈現方式反映了社會中對女性殺害與性別的觀點。一般而言,當受害者是性工作者、低收入女性或有色人種女性時,媒體給予的關注較少;而年輕、美貌、較富裕的女性(通常已婚、訂婚或與同齡較英俊富裕男性交往者)遭連續殺人案件則更容易受到媒體大幅報導,這種現象也被稱為「失蹤白人女性症候群」。
女性主義學者如黛安娜·羅素(Diana Russell)與認為,連續殺人案件的增加與色情作品的興起有一定關聯。特別是那些將暴力與對弒女色情化的影片,被認為與部分連續殺人犯的慾望相關。許多連續殺人犯曾拍攝他們殺害受害者的過程。這種現象存在於世界各地,與一個國家的發展程度無關。常見的誤解是將其僅與性別篩選性人工流產相關,但弒女嬰亦包括「對已出生女童的謀殺」。
同樣地,弒老女(Female geronticide)是指對高齡女性的棄老或殺害;「其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她們年老,也可能是因為她們是女性,或同時包含這兩個因素」。在研究弒老女時,其中一項挑戰是定義「高齡者」,亦即誰能被視為老人。此一標準因文化而異,而文化本身即是相關研究中的關鍵因素。
弒女罪
在2010年針對弒女議題,訂定相關法律|left]]
弒女罪,即針對基於被害人性別為女性所為的殺人罪,特別加重刑罰。2007年,哥斯大黎加首創「殺害女性罪」的先例。在拉丁美洲各國,如墨西哥、尼加拉瓜、智利,皆陸續有相關立法,以回應1994年《美洲防範、懲罰和根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公約》(),對抗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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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http://intersections.anu.edu.au/issue22/banerji.htm "Female Genocide in India" in Intersections: Gender and Sexuality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Issue 22, Octobe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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