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的一種行政區劃制度,下設「特別市」及「普通市」兩種城市建置,其中前者與縣同級,屬於第三級行政區(縣之上尚有道,再上有省),而後者則由縣所管轄,屬於第四級行政區;兩者皆具地方自治團體和法人地位。北洋政府的市制於中華民國建立時設立,曾一度被廢除,於1921年(民國十年)復置,國民政府於1928年(民國十七年)於當時頒佈的《特别市組織法》和《市組織法》中復廢。其后特別市转为国民政府行政院直辖。
歷史
1909年1月18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朝朝廷公佈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府、廳、州、縣治所在城廂地方稱「城」,人口五萬以上的村莊屯集地方稱「鎮」,不滿者稱「鄉」。1911年11月21日(宣統三年十月初一日),江蘇臨時議會成立,通過了《江蘇暫行市鄉制》,並於次年1月經修正頒發施行。北洋政府於1914年(民國三年)初設立了「京都市政公所」(即北京市),惟同年時任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下令停辦各級自治,此市制遂被廢止,北洋政府以「大總統教令」的形式頒佈《市自治制》,計8章、78條。同年9月9日,又公佈《市自治制實行細則》,從而恢復市的建制。惟《市自治制》因當時的政治原因未能在全中國推廣。
制度
江蘇暫行市鄉制
《江蘇暫行市鄉制》規定「市」有兩種,「一是縣治所在城廂地方,二是村莊屯集人口滿五萬以上的地方」,並設「特別市」及「普通市」兩種城市建置,其中前者由內務部認為必要時呈請大總統明令規定,並受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監督(惟京都受內務總長監督),而後者則受縣知事監督。《市自治制》下,市均設「自治公所」為執行機關、「自治會」為議決機關。特別市由市長和市佐理員組成,而普通市則由市長和市董組成,其中市長由市自治會的居民中具有市自治會會員被選舉資格者選舉。
比較表
註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市
*特別市
*直轄市 (中華民國)
*市 (中華民國)
*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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