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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民船旗(又称新加坡商船旗,)是在新加坡注册的、私人拥有的非军事船只所使用的民用旗。该旗帜于1966年根据法律而设立,由该国国旗修改而来,宽度与长度的比例改为1:2。该旗的使用受到()管理。称,新加坡民船旗是唯一允许用于新加坡民用船只的旗帜,国旗不可作为替代品。所有进出港口的新加坡船舶必须悬挂该旗帜。
历史
1966年9月6日,也就是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独立一年后,一份名为《新加坡商船旗》()、编号为的文件,由时任新加坡副总理杜进才向议会提出。该文件设立了一面民用旗帜,供在新加坡注册的民用船舶使用,这是新加坡民船旗设立之始。
设计
根据议会文件的规定,新加坡民船旗为全红底,其宽度与长度的比例为1:2。相比之下,新加坡国旗的比例是二乘三。旗帜中央有白色圆环,包裹有一轮白色的和五颗白色的五角星,它们呈五边形排列。新月和星星来自于国旗,而在国旗上新月在星星的左侧,民船旗上新月则出现在星星的下面。根据()1999年发布的《新加坡船舶的国家旗帜》(),民船旗上的红色与国旗相同。新加坡通讯及新闻部将这种红色的色调定义为Pantone 032
法律
1995年《商船法》()第36(1)条授权有关的部长为新加坡船舶规定一个旗帜,这将成为“新加坡船舶的适当旗帜”。第36(2)条还规定,如果未经部长同意在任何新加坡船舶上悬挂任何其他旗帜而并非悬挂红旗,则船长、在船舶上的所有人和悬挂其他旗帜的人,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根据该法第37条,如果新加坡船舶未能在进出任何港口时吊起红旗,船长可被罚款最高1000新加坡元。
发布于1999年的通知提请新加坡船舶的船主、船长和船员注意《商船法》第36和37条,并特别指出“新加坡国旗不是民船旗(的替代品)”。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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