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與兒童

伊斯蘭教與兒童涉及的議題包括兒童在伊斯蘭教裡的權益、兒童對父母負有的義務、父母對親生及領養子女的權利等。在穆斯林國家,兒童佔總人口的45%,因此對兒童的照顧及教育在伊斯蘭教裡多有論述。

根據《古蘭經》、聖行(穆罕默德的言行紀錄)、伊制玛尔(公議)及格雅斯(推論)而形成的伊斯蘭教法不僅認定兒童與成年人一樣應該受到人道的對待,而且承認兒童的身體及心理不成熟,因而需要特別的照顧,與現代一些國際協議的說法一致。不過,一些伊斯蘭國家仍然流行童婚、童工的現象,因而備受關注。

《古蘭經》裡的兒童
《古蘭經》裡多次提及到兒童,往往都把他們視作是真主的恩典。天使向麥爾彥(瑪利亞)表示他代表真主給她一個孩子,《古蘭經》亦把包括易司哈格(以撒)及葉爾孤白(雅各)在內的亞伯拉罕後裔形容為真主的恩賜。

{{Quote|他說:「我賞賜他易司哈格,又增賜他葉爾孤白,我使他們都變成善人。」|《古蘭經》21:72。

{{Quote|財產和後嗣是今世生活的裝飾。|《古蘭經》18:46。有聖訓提到不敬父母是大罪,並把它與偶像崇拜及不當的創新相提並論,指出咒罵父母的人們會受到真主的詛咒,學者納瓦維同意咒罵父母在伊斯蘭教裡是一種大罪。

婚姻
《古蘭經》裡沒有童婚的概念,但伊斯蘭教也沒有為婚姻設下年齡限制,兒童也可以合法結婚,但女孩在合適進行婚禮之前不會交給丈夫。有《古蘭經》經文提到穆斯林男性在離婚後要等候一段時間才能再婚,這段時間與其前妻的月經有關,這段經文當中亦提到沒有月經的婦女。另一段重要的經文指出「你們當試驗孤兒,直到他們達到適婚年齡;當你們看見他們能處理財產的時候,應當把他們的財產交還他們;不要在他們還沒有長大的時候,趕快浪費地消耗他們的財產」,意指兒童只要被認為是合適就可以結婚。這些經文被一些學者解讀為青春期之前的男女亦可結婚。

由於未成年人不能自行結婚,因此他們之間的婚姻是由監護人代為協商。不過,伊斯蘭學者引用《古蘭經》及聖訓作為證據證明伊斯蘭教不允許強迫婚姻,即使婚姻由監護人安排,他們亦要徵求雙方的同意,兒童到了適婚之時可以取消相關的婚約。穆罕默德的第三任妻子阿伊莎在年僅9歳的時候就由父親許配給穆罕默德,但他故意拖延到阿伊莎生理成熟時才與她完婚,他的做法成為了宗教對女性適婚年齡的衡量。

鑑於伊斯蘭教以男女的生理成熟介定適婚時間,而非實際年齡,故此各個伊斯蘭國家的世俗法律訂立的合法適婚年齡不一。在蘇丹,年齡低至10歲的女孩在法院同意有利於她的情況下可以結婚。約旦的男女合法適婚年齡是18歲,而利比亞則是20歲。不過,聯合國的標準把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使一些國家實際上出現了合法童婚的現象。

縱使伊斯蘭教在原則上禁止強迫婚姻,而合法婚姻需要雙方或雙方的代表同意,但未成年人的婚姻在許多情況下卻受到家人或監護人的把持,法定最低適婚年齡及婚姻須得到雙方同意的法律沒有充分落實。有數據顯示巴基斯坦有大約半數已婚人士沒有登記在案,有人會修改結婚證書上女方的年齡以規避對童婚的查問。根據伊朗在2006年進行的人口普查,10至18歲兒童有848000人已婚,有研究指這種早婚在現象在2000年代有增加的趨勢,並把已婚女童形容為「童母」。聯合國在2017年的數字則指伊朗有17%的女孩在18歲之前成婚。

20世紀初的孟加拉作家伊斯梅爾·侯賽因·席拉吉批評童婚不利於女性的教育及發展。在童婚問題嚴重的印尼,有女權組織批評童婚,指出這種現象有害於婦女及其子女的健康,並要求修改伊斯蘭婚姻法,賦予婦女更大自主權。拉登·蘇托莫認為童婚是一種強迫婚姻,經常導致離婚,「妨礙家庭生活,對養育子女造成不良的影響」。改革派穆斯林亦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較高的離婚率、貧窮、娼妓及通姦問題與童婚有關。

現代伊斯蘭國家透過立法提高最低合法結婚年齡來遏止童婚,諸如伊斯蘭救助組織、馬來西亞的回教姐妹組織等人權組織亦推動及呼籲禁止童婚,使這個現象有緩和的趨勢。

童工
《古蘭經》裡並沒有特別論述童工,但有經文禁止人們從事超出其能力和負擔的工作,親人及父母不得強迫兒童工作。伊斯蘭教禁止兒童從事有害及非法的工作,特別是那些對他們的身心造成傷害及被認為妨礙他們成長的工作。艱難的工作會影響兒童上學的表現,暴露在塵埃、噪音、煙霧有害於他們的健康,僱主不得雇用兒童從事這些工作。

不過,對於能夠磨練生活技能及對兒童有好處的工作,伊斯蘭教並不禁止,例如孤兒獲得雇用後得到金錢,使他們可以得到庇護及自力更生,相關工作的目的「必須與教育及養育孩子有關」。另外,兒童用於提供服務亦沒有被禁止,這些服務與職業及工作崗位無關,例如迎接賓客、到商店購買物品及幫助家人處理家務。有觀點認為指派兒童工作有一些好處,這可以培養兒童的責任,又可以為家庭提供額外的收入,這樣的培訓對他們的將來就職亦有幫助,在日後面對困難的時候更有能力去解決問題。穆罕默德的其中一位同伴阿納斯·伊本·馬利克自小就追隨他,聖訓記載穆罕默德委派他執行一些簡單的工作,例如攜帶食水及手杖、跑腿等,穆罕默德不讓他執行危險的工作。巴德爾丁·艾尼、穆罕默德·庫拉希、穆罕默德·哈提卜·沙爾比尼等古典穆斯林學者同意只要符合伊斯蘭教的價值和道德觀,有限度地利用童工是可以接受。

穆斯林學者薩米爾·穆罕默德·主姆阿列舉出兒童可在三種情況下進行輕量的工作。第一是當有需要的時候,例如是父母需要額外的收入。第二是不會對他們造成負擔的簡單工作,例如協助父母打理生意。第三是當工作不會對履行一些更重要的事務造成妨礙,如接受教育、奉行伊斯蘭教的義務及儀式等。

在兒童心理成熟及年屆青春期之前,他們不應訂立任何工作合同。與婚姻一樣,伊斯蘭教法並沒有訂明適合工作的具體歲數,法學家對此有不同的看法。馬利克·阿本·阿納斯認為年屆17歲的女孩及年屆18歲的男孩在法律上可被認定有能力及合資格訂立工作合同。什葉派則把男女的合適工作年齡分別訂在15歲及9歲。

伊斯蘭教一些舊有的習慣使童工的現象得以在當今殘存。在塞內加爾及贊比亞,兒童有乞討天課以換取接受《古蘭經》教育的做法,他們認為這可以教導兒童要心懷謙卑及訓練他們的紀律性,但這種做法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在巴基斯坦,有犯罪團伙綁架兒童,並把他們販賣到工地上,他們被迫在偏遠地區建築道路及隧道,他們要長時間工作,只得到小量食物及以供休息的帳篷。一些兒童被販運到海灣國家,在熱衷於賽駱駝的地區充當騎師,他們會被綁在成人騎師的身後,需要在駱駝全速奔跑的情況下保持平衡,駱駝會被兒童驚恐的叫聲刺激而跑得更快,兒童發展事務研討會稱「鑑於行政腐敗、社會意識不足及經濟條件所限,即使有法可依,但並沒有落到實處」。

割禮
時期對男嬰施行割禮的情況。]]

《古蘭經》沒有提及割禮,但聖訓對此有所論述。據記載,先知易卜拉欣在12歲的時候成為第一位完成了割禮的人,他親自用手斧為自己割除了陰莖包皮,原因是以便在死亡後能被人們識別為穆斯林,能按穆斯林的要求舉行葬禮。伊斯蘭教建議男性實施割禮,但大部分意見都認為這不是一個強制要求。穆罕默德建議割禮應盡早執行,從出生後的第七天到成年之前的這段時期皆可進行。

關於執行割禮的年齡,伊斯蘭教學者及法學家眾說紛紜。由於有記載指穆罕默德在孫兒哈桑及侯賽因出生後的第七天親自操刀割禮的儀式,許多學者都認為嬰兒出生後的第七天最為合適,法學家馬瓦爾迪稱可根據健康狀況延至出生後的第40天至七年,另一位法學家納瓦維亦建議在出生後的第七天進行割禮。哈桑·巴斯里及馬利克·阿本·阿納斯卻指出割禮在嬰兒出生後的第七天施行是猶太人的習俗,不應該仿效。根據沙斐儀派學者白哈奇記載的一則聖訓提到伊斯瑪儀在成年時才施行割禮,他的後裔應要遵從。優素福·馬利強認為應於男子成年時施行,因為割禮是為了保持潔淨和去除污穢,因此成年時才有必要施行,並指無故把割禮拖延至成年後施行被伊斯蘭教法視為是「可憎的行為」。

在一些伊斯蘭國家,穆斯林女童亦施行割禮,大多數會在女童三至七歲或月經初潮之前實行,但毛里塔尼亞、尼日利亞及埃塞俄比亞會對新生女嬰施行。女性割禮在伊斯蘭教裡並沒有確切的根據,儘管有聖訓提及女性實施割禮是一種值得尊敬的行為,但它同樣並非一種強制性的義務,而且相關聖訓的可信性受到質疑。穆斯林領袖支持女性割禮的原因是他們認為這可以「節制她們的性欲」,有助「捍衛女性端莊貞潔的形象」。另一方面,有穆斯林學者反對這種習俗,例如伊斯蘭教法學家優素福·蓋拉達維認為這不是伊斯蘭法制規定的習慣,在流行這種習俗的國家,穆斯林女子有權拒絕做割禮,以維護她們的尊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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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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