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定義

自由軟體定義由理查·史托曼撰寫、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出版,定義自由軟體為確保終端使用者擁有使用、學習、分享及改善之自由的軟體。英文的「自由」採用「Free」一詞,應認知為「言論自由」的自由,而非「免費」。該定義最早於1986年2月由目前已停止的GNU快報出版,後續文件可於GNU計畫網站上的「哲學」一節尋得。為止,共計以39種語言發行。自由軟體基金會另外發佈了符合該定義的授權條款清單列表。

定義及四大自由
1986年2月,自由軟體基金會出版的定義包含以下兩點:

當gnu.org網站在1996年啟用時,其將「自由軟體」定義為「三個層次的自由」,在上述兩點之外明確指出有學習軟體原理的自由(此點原先隱含在「修改軟體的自由」中),史托曼日後不再使用「層次」這個詞彙,表示我們應全數擁有這些自由,用層次來思考反而容易誤解。

最後,此定義再度添加一項,以明確表達使用者應具使用軟體的自由。原先的三項自由已經以數字1至3排列,但使用的自由又更為優先,因此稱其為「自由之零」。

現在對於自由軟體的定義,則視程式的收受者是否擁有下列四項自由:

自由之壹及自由之參需要能夠取用程式的原始碼,沒有原始碼的情況下要想學習或修改軟體是非常不切實際的。

其他相關定義
1997年7月,布魯斯·佩倫斯發表Debian自由軟體方針。開放源碼促進會(OSI) 另有一依據此方針修改的《開放源碼定義》。

開放源碼定義的比較
雖然自由軟體運動和開放源碼軟體運動在理念上有所差異,但自由軟體基金會對自由軟體的官方定義,與開放源碼促進會對開放源碼軟體的定義基本上指涉相同的軟體授權條款,僅有少數差異。自由軟體基金會指出哲學上的不同之處:

參見

  • 软件许可证
  • 自由軟體運動

*GNU宣言

  • 自由文化作品定義
  • Debian自由軟體方針

*開放源碼定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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