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事件(也稱為南疆事件)起源于1980年8月2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藏公路葉城縣发生的一起軍民衝突事件。双方冲突时,解放军士兵高旭开枪,導致一名維吾爾族青年中弹身亡。乌鲁木齐军区党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在处理时,为安抚维吾尔族民众情绪,以未审先判的方式决定了高旭死刑。9月中旬,乌鲁木齐军区军事法院在疏勒县的南疆军区司令部进行审判,于9月16日宣布高旭死刑。这一结果,激起当地部队官兵和汉族群众的不满、愤怒,引发群众对审判人员的攻击,酿成群体性事件 。
事件发生前,新疆维吾尔族罪犯对汉族群众的攻击事件不断,军队官兵亦是被攻击的对象。连续不断的攻击事件,造成維吾爾族和漢族的關係持续緊張。而当地司法机关对此类维吾尔族犯罪分子惩处不力,即使是重大刑事案件仍是重罪轻判。事件后中央改變其民族政策方針,後廣泛稱為“两个离不开”思想。
背景
於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希望採取措施修補漢族和各少數民族的關係,以爭取他們對改革開放政策的支持。當時中央重點考慮對藏族的政策,並以此為本推行至各少數民族。
1980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总书记胡耀邦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形成《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1980年4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80〕31号),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藏自治区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为主,加强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西藏实际情况出发,千方百计地医治林彪、‘四人帮’造成的创伤,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义化科学水平,建设边疆,巩固边防,有计划有步骤地使西藏兴旺发达、繁荣富裕起来。”中央还提出了指导西藏工作的八条方针,其中要求“大力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帮助他们把建设西藏的主要责任承担起来。内地调往西藏的干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由胡耀邦率领的中央工作组于1980年5月22日抵达西藏。胡耀邦於5月29日《在西藏自治区干部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提出 建设团结、富裕、文明新西藏的总目标及西藏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办好的六件大事:第一,“就是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利。”第二,“从当前西藏相当困难的情况出发,要坚决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要大大减轻群众的负担。”第三,“要在所有的经济政策方面,西藏要实行特殊的灵活政策,便于促进生产的发展。”第四,“要把国家支持你们的大量经费,用到发展农牧业和藏族人民日常迫切需要的上面来,这是一大政策。”第五,“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大力地、充分地发展藏族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第六“要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干部政策,极大加强藏汉干部的亲密团结。”其中第六件事要求在一个短时间内把西藏脱产干部队伍包括教员,藏族干部比例提高到三分之二至八成。在西藏的汉族干部“要有计划地、相当大批地回到内地去妥善安排工作。目的呢,你们没有算这个账,减少五万人一年就减少两千万斤粮食,不知你们算没算这个账?我们现在从内地把猪肉、鸡蛋、大米、白面,还有日用品,运上来,要花多大力呀!这么一来,我看三方面会满意,中央满意,汉族干部满意,藏族干部同人民满意,三方面满意,我们为什么不干这个事情呢!” 。
新疆在传达胡耀邦在西藏自治区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与中央31号文件时,时任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的汪锋提出“新疆也应按这个精神办,要绝大多数汉族干部、职工退回内地”。这时,一些混乱言论也流传起来,引起在疆汉族情绪浮动,其间还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上海知青不願繼續遭受被迫背井離鄉要求回上海。而维族则大受鼓舞,民族情绪高涨,南疆喀什、阿克苏、和田地区相继发生大规模事件。(参见:1980年阿克苏事件。)
事件經過
1980年8月2日,乌鲁木齐军区后勤部汽车11团6连去西藏阿里地区执行任务後正經新藏公路返回新疆。途中车队發現路上有4头牦牛,士兵以為是野生牦牛,在得到带队的副营长邹照文批准後,指导员赵成彪带领士兵高旭等人开枪打死了其中两头。打死以后才发现這些牦牛不是野牛。,这就是中国民族工作“两个离不开”思想的来源。
1981年7月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专门讨论了新疆民族关系问题。会议纪要根据邓小平批示精神,提出:“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纠正了胡耀邦、万里、汪锋在民族工作上的原则错误。1981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接见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负责人时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这个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后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第一书记王恩茂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在新疆提倡“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两个离不开”思想。
再次審訊
首次提審後高旭被轉移至蘭州軍區羈押。1985年1月,在高旭射殺阿皮孜·阿不都拉5年後,自治区、军区党委经征得自治区人民法院和军区军事法院的同意,向党中央,中央军委写了《关于高旭杀人案件处理意见的报告》,建议三审改判高旭尤其入刑十年,然后在适当时候予以假释,假释后,召开“双拥”大会,举行死者母亲坎巴尔汗认高旭为干儿子仪式,“把‘双拥’和‘共建’活动推向一个新高潮,把军政军民和民族团结提高到一个新水平。”4月8日,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同意。党中央和总政领导称赞这一判决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和发展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的重大突破。
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中办发[1985]18号文件,对这一处理作出高度评价。自治区党委引发了这一文件,要求各地各单位在1985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中组织学习这一文件。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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