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訴入境事務處》(),亦被傳媒稱為「QT案」,是香港性小眾權益的一個重大案件。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同性伴侶可以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9144 【QT案】 香港法院首判:承認外國同性伴侶,「配偶」不再只是「異性」 ] 2018.7.4 關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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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英籍女子代號QT與她的伴侶SS,2011年在英國透過民事結合,註冊成為同性民事伴侶,並移居香港。QT於2014年進行司法覆核,挑戰香港入境處的決定,因相關法規指「配偶」須為異性而拒絕受養人簽證申請。2018年7月4日香港終審法院頒下裁決,QT勝訴,保障她能持受養人簽證,享香港居留和工作權。
背景
英籍女子代號QT與她的伴侶SS,2011年在英國透過民事結合,註冊成為同性民事伴侶。
2011年9月,SS受僱於香港企業,與QT一同移居香港。SS持工作簽證,而QT則僅持有旅客簽證。
2014年1月29日,QT向入境處提交受養人簽證申請。同年6月18日,入境處拒絕QT的申請,理由為「QT與SS的同性伴侶關係,不適用於受養人簽證」。
2014年10月,QT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的決定,認為這政策是對她的性傾向的歧視,損害了她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受保障的權利。
雙方主張
QT一方
QT認為入境處的決定排除同性伴侶,是對性傾向的非法歧視,損害了她受《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第41條所保障的權利,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第1條、第14條及第22條。
《基本法》第25條 -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基本法》第39條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 - 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護
在2018年3月,QT 案的終審法院聆訊開始前,共有15間金融機構、16間律師行及國際特赦組織,要求介入案件。終審法院認為他們的理據與 QT 一方的理據重覆,所以拒絕他們的介入申請,但是在判詞中,仍然有接納他們提出的理據。
後續影響
自2018年9月19日起,入境處就申請受養人簽證的適用資格,由異性配偶,擴展至「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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