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Infobox Treaty
| name = 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
| long_name =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 image = File:Montevideo Convention parties.svg
| image_width = 300px
| caption = 缔约国 签署国
其他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
| date_signed =
| location_signed = 蒙得维的亚
| date_effective =
| signatories = 20国
| parties = 16国。在会议上,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与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公布了“睦邻政策”,该政策旨在反对美国干涉美洲国家事务。《蒙得维的亚公约》由19个国家签署;但是在美国、巴西和秘鲁三个国家,它们对公约内容有一些保留

这次会议在美国历史上也是非常引人瞩目的,因为与会的美国代表博士是美国第一位参加国际会议的女性。

缔约背景
公约内容
《蒙得维的亚公约》定義了“国家”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该公约最为人所熟知的是其第一条,该条款内容确立了国际组织所承认之国家的四项标准,同时也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准确称述。

此外,公约第三条第1句明确指出“国家的政治存在独立于其他国家的承认”。这被称为主权国家宣告说。因此主權國家並不需要其他國家的承認,明示该公约並不採納主权国家构成说的見解(构成说认为只有国家在获得其他国家承认的前提下,该国才算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宣告说不应该与相混淆。另,公约的第一条并没有提及“独立”与“主权”字样。

《蒙得维的亚公约》另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禁止通过武力获取主权。

第十一条内容反映了史汀生主义,现已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4款而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缔约方
目前已经批准《蒙得维的亚公约》的国家仅限美洲的16个国家。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style="width:30%; font-size:small; text-align:center"
|-
! width=25% | 国家
! width=30% | 签署日
! width=30% | 核准日
! width=15% | 状态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4年7月13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4年12月26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5年3月28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5年6月12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6年1月27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6年4月28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6年7月22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6年10月3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7年1月8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7年1月9日
|
|-
| align="left" | **'
| 1933年12月26日
| 1937年2月23日
|
|-
| align="left" | **'{{NoteTag|美洲国家组织数据库中有列入哥斯达黎加,但是条约上并无该国签字。

在第七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的与会国中,只有玻利维亚未在《蒙得维的亚公约》上签字。

国际习惯法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 主權
  • 金元外交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