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

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判例引註|[1965] AC 75]]),是一个在蘇格蘭提告的法院案件,其最终在英國上議院中做出裁決。該案件是英國憲法中的一個重要決定,在當時具有不同尋常的法律影響,並引起極大爭議。

經過
這起案件涉及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軍隊對緬甸油田的破壞。英方為了防止在其撤退後石油裝置等有關戰略性設施落入推進的大日本帝國陸軍的手中,下令進行在緬甸採取「焦土政策」的軍事行動,並炸毀其公司在緬甸的油田及設施。而事後,英國政府拒絕伯馬石油公司的賠償要求,且並未做出任何賠償;其直接影響了伯馬石油有限公司,因此該公司對英國政府採取法律行動。而英國政府方由蘇格蘭檢察總長()代表。

在的,發現了支持伯馬石油的理據。當局提出上訴。高等民事法院第一分部一致推翻了以下決定。隨後,伯馬石油向上議院提出上訴。

大法官
上議院一共委任了5個大法官,負責最終的裁決結果。他們分別為:李特勳爵、拉德克利夫子爵、霍德森勳爵、皮爾斯勳爵、阿普約翰勳爵。最終,上議院以3比2通過判決,裁定英國政府需要賠償伯馬石油有限公司在緬甸軍事行動中,炸毀的設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以下為各法官的觀點

皮爾斯勳爵
皮爾斯勳爵()認為:「在閣下之前,官方摧毀追討者財產的權力範圍就一直備受爭議。雙方都同意破壞是合法的。我有點懷疑這是憑藉官方的某方面特權來完成的,因為這是在戰爭和危險時期保護其領土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阿普約翰勳爵
阿普約翰勳爵()認為:「我發現我自己與我那高尚和學識淵博的朋友——李特勳爵和皮爾斯勳爵——所表達的觀點達成瞭如此普遍的一致,他們的觀點我有機會閱讀;我不打算耽擱閣下很長一段時間。我也發現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外庭法官()的判斷非常引人注目,我已經為他找到了充分的權威引用。」

反對
拉德克利夫子爵
拉德克利夫子爵()認為:

李特勳爵
李特勳爵()認為:

又認為:

判決
英國上議院以3比2大比數通過,然而和則存有異議。上議院認為:「虽然损害是合法的,因其相當於徵用財產;但任何徵用行為都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進行的,是為了犧牲了個人而獲益大眾。因此,其財產所有人應該從公共資金中獲得補償。」

上議院大法官裁定石油公司有權向政府索賠,「不受慣用的『戰爭損失無須賠償』的法例限制」。

結果
在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案宣判後,英國政府為避免引發大量戰爭索償上訴,於國會通過《1965年戰爭損害法令》。該法令在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案之後頒佈,是一項十分罕見的具有追溯效力的英國法令。

其行為導致本判例與《1965年戰爭損害法令》在當時廣為討論,民眾開始對法律出現信任問題。

影响
英國
最終,英國政府為避免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案引發大量戰爭索償上訴,立刻在同年修例。國會通過《1965年戰爭損害法令》(),此法令訂明具有追溯性,成為「具追溯力法律」(),定明可涵蓋過去的兩次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及第二次世界大戰)。

由於通過了一項追溯性的國會法令(即《1965年戰爭損害法令》;)導致判決結果被阻擾,令大眾失望。該法令追溯豁免除官方在其所從事戰爭期間、在其預期的戰爭中由於官方合法行為而對財產造成的損害、或毀壞等等之賠償責任。

由於英國政府通過新立具追溯力法律,直接阻擾了判決,繞過了判決的約束。

烏干達
烏干達共和國阿魯阿高等法院在判決時,引用了該案例。文中說道:

並提到:

香港
有支持全國人大第五次釋法者認為:「此次判例涉及在判決前幾十年發生的行為,跟人大釋法關於港獨議員在上月的辱華宣誓非常類近,都對未審結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無需訂明追溯性。」

其他條目
*法治

  • 英國憲法
  • 英國公司法
  • 1965年戰爭損害法令

*

參考內容
註釋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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