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伎通娼妓,最初指提供舞蹈、歌唱、乐器演奏等才艺表演的艺人。
词源
古代汉语中,伎通“妓”、“技”。与乐伎相近的称谓则有乐工、俳优、优伶、倡妓、女乐等。隋朝以后,“伎”除用来指表演具备的技艺、乐人等含义外,还用于乐种名,如清商伎、西凉伎等。
唐朝时,“妓”虽然仍是音乐歌舞、绳竿球马等女性伎人的统称,但已用来称呼提供性服务的职业娼妓。有研究者指出,提供才艺表演的女伎,虽然不单纯提供性服务,但大体上具有娼妓性质。“二者有时并没有十分严格的界限”。有研究者认为,虽然女伎可能如娼妓般提供性服务,但不能以其是否提供性服务为界定两者的标准。
历史
倡伎与其它藝人同为古时社会的底层,即娼、優、皂、卒中的優人。
秦汉以来,女性乐妓是歌舞艺术的表现主体。北魏建立乐籍制度,女伎大多属于官妓。
隋朝炀帝时,聚集元魏、北齐、北周、南陈的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其数益多前代”,由开创了教坊乐舞制度。
宋朝之前,歌舞妓多是精通歌舞技艺的专业人员。现代研究者认为,在宋朝时,歌舞妓的官私合流,使官妓、私妓区别日渐模糊。她们与私妓在谋生方式上已无太大差别。
元朝时,从事歌舞杂剧业的“倡伎”和提供性服务的“娼妓”,无严格区分。隶属官府的倡伎,即官伎,多以户为单位。住房状况一般与城市平民相似,视其地位和经济水平而定。城镇中,更多的是“娼妓”。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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