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尼克号沉没事後导致了相关安全措施變革。
法令革新
泰坦尼克号的海报]]
救生艇
中幸存的救生艇集中在紐約港]]
哈兰德与沃尔夫造船厂的总管与执行董事主席亚历山大·卡莱尔曾建议在泰坦尼克号上使用一种新型,更大的,使得船上最多可装载48艘救生艇,这可为船上所有人提供足够的位置。然而,白星航运规定携带20艘救生艇,按泰坦尼克号满员计算,只能载下38%的人员。与此同时,根据的规定,国内超过1万吨的船只必须携带16艘规格为的救生艇,因此,白星航运提供的救生艇数量事实上已經多過法律規定。该法规并未就更大的船只提供额外的条款,因为其自1894年以来就从未改动,当时考虑到的最大客轮只有1.3万吨,而且在紧急情况下,释放超过16艘的救生艇也很困难。
在泰坦尼克号沉没之夜,船上共装载了三种小艇。数量最多的是14艘木壳救生艇,每艘船长,宽,满载65人。在它们前侧,船的两舷各有一艘小一点的独桅纵帆船,其长,每艘最多可容纳40人。还有四艘恩格尔哈特折叠救生艇,规格为 长,宽,可搭载47人,其侧面为帆布结构,可以几乎完全折叠放平,从而只占用很少的甲板空间。两艘在第一个烟囱下,船长宿舍的屋顶上方的左右两舷,另两艘在左舷和右舷的独桅纵帆船旁边。
在灾难之后,英国和美国调查委员会提出建议,在某种程度上,船上应搭载足够的救生艇,强制救生艇演习,进行救生艇检查,等等。这些建议都被纳入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于1914年通过。
24小时无线电监视及求救火箭
在调查之后,美国政府通过了。该法案与《国际海上生命安全公约》一道规定,客轮上的无线电通讯必须24小时打开,同时加装二级备用电源,以免漏掉呼救信号。此外,法案规定,船只必须与邻近船只及沿岸陆上电台保持联系。
此外,《海上生命安全国际公约》约定,从船上发射红色火箭必须被解释为求救信号。这一决定是基于这一事件:在泰坦尼克号沉没之前,曾发射火箭,而加州人號却对此模棱两可。甲板上的船员看到从一艘未知的船上发射的火箭,但他们猜测其可能是回应或识别信号,用来向其他船只发出信号。在船只沉没时,除非情况紧急,一般而言没有无线电台的船只会使用火箭和焰火筒释放信号,向其他船只表明自己的身份。1912年的《无线电通讯法案》通过后,人们一致同意,海上的火箭只被解释为遇险信号,从而消除其他船只可能的误解。都将其向两边延伸,一直到吃水线,改装为双层船体。另一项许多船都进行的改装则是增加水密艙壁的高度。泰坦尼克号的水密舱壁延伸到水线以上10英尺(3米)。在泰坦尼克号沉没以后,其他船只则将水密舱壁加高,以使隔间完全防水。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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