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學、公共行政學或都市計畫中,廣義的合併()是指在一個主權實體內部,兩個(或以上)政府組織、市政機構、國家、地區等政治或行政實體的整併,其又可概分為狹義的整併()、兼併()、合併()與合作()四種類型。
合併和併吞()很類似,兩者差異主要在於併吞發生於兩個(或以上)獨立的主權實體,而合併發生在一個主權實體內部。
各國案例
希臘
希臘歷史上共有兩次重大的行政區劃調整:1998年希臘政府實施,強制將社區(, kinotita)併入規模較大的市镇(, dimos),地方政府機構由原本的5775個(包括441個市鎮和5382個社區)降為1033個(包括900個市鎮和133個社區)。2011年,希臘政府為了優化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再推動,更進一步透過合併將基層政權削減至325個市鎮。
匈牙利
布達佩斯是1873年由位於多瑙河右岸(西岸)的城市布達和古布達以及左岸(東岸)城市佩斯合併而成的。
日本
日本基於強化市町村的效率與能量、擴大其治理規模,並因應財政困難,120年來持續推動市町村的合併()。自明治以后,市町村的數量就一直處於減少的趨勢,合併壓倒性的多於分割。由於多次的行政區調整,行政區之間有時也會出現飛地。
日本歷史上先後共有三次大規模的市町村合并,分別是「明治大合併」、「昭和大合併」、及「平成大合併」,各自有其不同的背景因素、政策目標與後續影響。觀其成果,確實使市町村的平均規模擴大,行政服務上也有所變革,並因此節省了部分開支;但自治體合併後必須面對許多內部的不協調,財政上更由於財政紀律的缺乏和中央補助的減少,仍存在相當的困難。
荷蘭
荷蘭的市镇(),是荷蘭的第二級行政區劃,也是荷蘭的第三層公共行政單位,次於中央政府和省份。荷蘭在1832年第一次畫出正式的市镇邊界。1851年荷蘭首相托爾貝克編訂《市镇法》,許多規模較小的市镇被迫併入鄰近規模較大的市镇,或數個小城市合併為一個新的市镇。市镇的合併又以單一省份內的多個市镇一次性合併為主,因此市镇邊界重繪主要落在這些區域裡。市镇的數量由1850年的1209個,到了2000年銳減為537個;,荷蘭共有380個市镇。最初市镇合併皆是由中央政府推動,直到二十世紀晚期隨著政策轉變,地方的支持成為合併推動的重要動力,而主因是一般認為合併後市镇的治理能更有效率。
臺灣
2010年12月25日實施縣市合併,是臺灣在1950年劃設16縣5市以來首次大規模的行政區劃調整。其中,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參考文獻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