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所得(,縮寫作DI),或稱可處分所得,為一經濟名詞,其概念為「實際收到的所得」(net pay)。實務上是由總所得扣除直接稅而得。
定义
以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製的可支配所-{}-得資料為例,其定義如下:
可支配所得 = -{所得收入}-總計 - 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由此而知,此處的可支配所得較接近Discretionary Income。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的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房屋貸款利息
#*其他(含合會)
#經常移轉支出
#*對私人及企業
#**婚生壽喪慶禮金(含年節紅包)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其他(工會或公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對政府
#**房屋稅、地價稅
#**綜合所-{}-得稅
#**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證交稅、印花稅等)
#**彩券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汽車檢驗費、行車執照費、燃料使用費、護照等)
#*社會保險
#**公保保費
#**勞保保費
#**農保保費
#**漁保保費
#**軍保保費
#**健保保費
#**國民年金保費
#*對國外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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