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法庭

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三人委员会(),或称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级内务人民委员部三人委员会(),亦称三人法庭(),音译作特羅伊卡(),是蘇聯一種由三人組成的審判委員會。通常是內務人民委员部地區首長、州黨委書記、地方政府檢察署代表等三人。三人法庭不是司法機關,而是行政機關,因此通常屬於蘇聯內務人民委員部。它们于1937年8月成立,目的是执行针对“反苏分子”的镇压行动,并一直运作到1938年11月。

三人法庭根据1937年7月30日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第00447号命令《关于镇压前富农、刑事犯及其他反苏分子的行动》而运作。其成员包括共和国(边疆区、州)内务人民委员部管理局负责人、全盟共产党(布)州委书记以及共和国(边疆区、州)检察长。三人委员会有权判处被捕者死刑,或将其判处8年至10年不等的劳改营或监禁。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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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31日,苏联内务人民委员尼古拉·叶若夫签署了1937年7月30日颁布的内务人民委员部第00447号命令——《关于镇压前富农、刑事犯及其他反苏分子的行动》。该命令明确规定了清除“反苏分子”的任务,并确定了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行动三人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该命令的规定:“自1937年8月5日起,在所有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内开展针对前富农、积极的反苏分子和刑事犯的镇压行动;在乌兹别克、土库曼、哈萨克、塔吉克和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内,该行动应自本年8月10日开始;而在远东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及东西伯利亚州,则应自本年8月15日开始。”

整个行动的总指挥工作由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总局局长、军团指挥官米哈伊尔·弗里诺夫斯基负责。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在1938年1月24日于莫斯科召开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领导人员会议上指出:“我认为,即便要保留三人法庭,也应仅在非常短的时期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第一,行动的范围本身已经比1937年行动最激烈时要大得多。第二,我们必须立即把绝大部分机关力量转向情报工作。与三人法庭的工作——那是轻松、不复杂的工作——会使人们习惯于迅速而果断地处置所谓的‘敌人’,但长期依赖三人法庭是危险的。为什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寄希望于最少的证据,从而分散对主要工作的注意力——即对情报工作的投入。”

1938年9月17日发布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第00606号命令,将三人委员会的职权扩大至处理各项“”中的案件(即依据1937年的第00485号、第00439号和第00593号命令,以及1938年的第202号和第326号命令所进行的行动)。不过,这一扩展仅适用于1938年8月1日之前被捕的人员,并规定所有相关案件必须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
镇压实践
三人法庭关于的会议记录摘录]]

三人委员会的裁决多为缺席审理——依据内务人民委员部提交的案件材料作出,有时甚至在完全没有任何材料的情况下,仅凭逮捕名单进行判决。案件审理程序极其随意,不做会议记录。三人委员会所审理的案件具有一个典型特征:用于决定镇压措施的文件极少。在那种印着“绝密-永久保存”字样的硬纸封套中,通常只装有:逮捕令、一份合并的搜查与逮捕记录、一两份被捕者的审讯笔录,以及起诉书。接下来附有一张半页大小的三格表格,用于记录“三人委员会”的决定。三人委员会的裁决不可上诉,案件档案的最后一份文件往往是判决执行的证明书。

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第00485号命令(关于镇压波兰人的命令)确立了在所有内务人民委员部“”中实行的所谓“相册程序”。根据这一程序,各地将对被捕人员的起诉书及建议的处罚措施上报莫斯科。随后,内务人民委员部中央机关会据此编写《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与苏联检察长委员会会议记录》,并提交由尼古拉·叶若夫和安德烈·维辛斯基签署。

三人委员会关于D·S·巴比伊丘克案的会议记录摘录。在此案中,被告除参加一个非法(当时几乎所有此类组织都属非法)“宗派团体”的集会外,并未被指控有任何其他罪名。]]

1938年9月,当莫斯科积压了成千上万宗案件材料时,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纷纷设立了“特别三人委员会”,以审理这些案件,这些机构运作了两个月。在地方上,由此出现了多种“三人委员会”并行的局面:普通的“三人委员会”、“特别三人委员会”,以及“”。
镇压结果
从1936年10月1日至1938年11月1日,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共逮捕了1,565,041人。其中,依据内务人民委员部第00447号命令被捕者共有702,656人。被判刑者共1,336,863人,其中668,305人——约占一半——被判处死刑。
对三人委员会成员的镇压
绝大多数三人委员会成员在“大清洗”期间也遭到镇压,其中相当一部分甚至在1938年11月之前就被捕——也就是说,他们被当初自己所属的三人委员会所镇压。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与苏联人民委员会的联合决议中指出,由于侦查程序的过度简化,“内务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几乎完全放弃了情报与线人工作”;而在“三人委员会”的活动中,存在“对侦查工作的极端不负责任态度,以及对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范的粗暴违反”。决议还指出,一些前内务人民委员部人员“蓄意歪曲苏维埃法律,伪造、篡改侦查文件,以无关紧要甚至毫无根据的理由对人提起刑事指控、实施逮捕;他们还以挑衅的目的捏造案件,陷害无辜者;与此同时,他们竭力包庇并保护自己在反苏犯罪活动中的同伙,使其免于清算。”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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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问式诉讼

參考文献

  • Conquest, Robert (1992). The Great Terror. London. pp. 286–7. They had the right to pass a sentence... without benefit of judge, jury, lawyers or trial. Cited in Applebaum, Anne (2001). Gulag: A History. London: Penguin Books. p. 116. ISBN 978-0-14-028310-5.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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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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