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是2007年12月20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8年1月31日起实行。

制定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实行。

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称“《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2017〕1号)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进行了调整。

内容
2008年起实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共29条。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和14张内容服务牌照。截至2016年5月31日,广电总局共颁发588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持证机构包括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网站等。

2012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4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4月印发《总局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2016年9月9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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