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旗交通法

紅旗法案()是英国與美国在19世紀發佈的法案,要求早期汽车的駕駛採取安全性的預防措施,包含在汽車的前方揮舞示警。

英國
是英國在1865年發佈的紅旗法案,要求要有一名揮舞紅色旗幟或是手持提燈的人員徒步行走在自走車輛的前方,用來警示車輛附近的行人與旁觀者。

引述部分條文如下所示:

在1896年廢除,此時内燃机正值發展初期。

美國
佛蒙特州在1894年通過類似的紅旗法案。

宾夕法尼亚州大約在1896年曾發佈紅旗法案的議案,雖然法案未成立但被視為是惡法,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兩院在當時皆無異議通過,議案要求「無馬馬車」駕駛在行進途中意外遭遇家畜時的做法如下:

達成前述之要求並直到騎馬之騎士或家畜自驚嚇中受到充分的安撫為止。動用否决权使州議會兩院之議案未能成為法案。

注釋
參考資料

  • Bailey, T., and Kennedy, D. The American Pageant. Lexington: D. C. Heath, 1994.
  • Olyslager, P. and Sir J. Brabham. Illustrated Motor Cars of the World. New York: Grosset & Dunlap, 1967.
  • The Underground 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 Hand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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