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原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是中華民國在1995年(民國84年)的制定的條例,並於其後經過多次修正。其訂定目的係「處理二二八事件補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背景——二二八事件
1947年2月27日,中華民國臺灣省省會臺北市市民林江邁販售私菸,兩名專賣局的查緝員前去盤查,開槍示警時不慎擊斃一名圍觀民眾,並導致另一名民眾受傷。次日,民眾前往當時全省最高行政機構行政長官公署(相當於臺灣省政府)抗議,遭公署衛兵開槍掃射,不滿民眾群起反抗政府,並由臺北市蔓延至全臺灣本島。

二二八事件在當時的臺灣是政治禁忌話題,臺灣解嚴後才逐漸開放討論。

條例訂定
1995年2月28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在二二八和平紀念碑落成典禮上,以國家元首身分代表政府致歉;同年3月23日,立法院制定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全文十六條,並在4月7日由李登輝公布。李登輝聲稱,這是二二八事件轉型正義的第一步。

和平紀念日的訂定。2007年,陳水扁政府將此《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改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2017年12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條例修正案,修正內容包括賠償資格從受難者擴增到受難者「或其家屬」等。。

參考文獻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