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制

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adversary system;accusatorial system(刑事方面)、accusatory procedure(刑事方面);又稱抗辯式訴訟制度、辯論式訴訟制度、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辯護制度、控訴制度)為英美法系國家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在這種制度下,雙方辯護人,一方可為檢方或原告(法定代理人、上訴人)或原告代表律師(訴訟代理人);另一方相對的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或被告代表律師(辯護人)在試圖確定真相並相應地通過判決之公正人士(通常是法官)或一群人(通常是陪審團)的面前,雙方各代表其當事人(當事方)的案件、或立場所進行之辯護。而對抗制是相對於以法官審問案件為主的一些欧陆法系(即源於罗马法或法国民法典)之糾問式訴訟制度。

亦言之、對抗制是在刑事訴訟法之審判法院下運行的雙面結構,其使起訴方對抗被起訴方的司法辯護運作之訴訟辯護制度。

參見

  • 證據排除法則
  • - 被描述為系統的另行選擇形態

*糾問式訴訟
*葉煙草一厘事件(葉煙草一厘事件)
*職權探知主義(職権探知主義)
*辯論主義(Verhandlungsgrundsatz)

註釋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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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35043 對抗制;辯論式的訴訟制度,adversar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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