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地方政府是马来西亚管理市镇的政府机构,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可分为市政厅(或市政局)、市议会和县议会三级。沙巴与砂拉越则拥有自己的地方政府条例。以下为马来西亚地方政府列表。
数量
截至2026年,马来西亚共有152个地方政府,其中有20个市政局()或市政厅()、41个市议会(),以及91个县议会()。除此之外,马来西亚还有4个地方特别机构,若计算在内则共有156个地方政府。
市政局或市政厅
管理大城市的地方政府通常称为市政厅()。根据2008年6月3日第60届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定义,市政厅须有多于50万的人口,以及多于1亿令吉的年收入。目前全国共有17个市政厅。
此外,马来西亚还有名为市政局()的地方政府,其地位与市政厅平级,但市政局没有市议员,只有顾问团成员。目前全国有3个市政局,分别是吉隆坡市政局、,以及。
市议会
管理城市的地方政府称为市议会()。根据2008年6月3日第60届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定义,市议会须有多于15万的人口,以及多于2000万令吉的年收入。
县议会
管理城镇的地方政府称为县议会(),一般位于郊外。根据2008年6月3日第60届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定义,县议会为人口少于15万,年收入少于2000万令吉。
地方特别机构
全国目前共有4个地区由地方特别机构()管理,地方特别机构能在其管辖区域内援引现有的地方政府法令,施行地方政府功能。
参见
- 地方政府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县份
注释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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