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罪(,簡稱毀損罪)又稱刑事毀損,是一項刑事罪行,指毀棄、損壞他人的財產,使其失去原本的功用或效能。各國通常將毀損器物、財產等列為普通毀損罪,而毀損文書、公物或非實體的互联网信息、计算机代码等列為特殊的毀損罪名。
各地規定
臺灣
其中關於毀損的共通定義為「主觀上要具有毀損故意,客觀上則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情形,且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刑度則多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死傷則可能加重至十年以下)。
較為特殊的是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本條處罰的不是毀損實物的行為,而是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债权人可能獲得的債權。由於損害債權的行為可能使被害人最終無法受償而蒙受金錢損失,立法者認為這樣的行徑等同毀損他人財物,因此特別立法處罰。
香港
《》
日本
日本《》第261條對於毀損他人物品財產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參見
*犯罪
*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罪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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