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責任模式,是指即使一對夫婦離婚後,雙方仍有責任參與有關子女重大決定的概念,當中主要強調父母撫養子女的責任並非權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於2005年3月7日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報告書的72項建議的重點,是把一個新的「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
現時處理撫養權及探視權的原則
有關子女管養權和探視權的現行法例
法庭在管養權訴訟案中一般作出的命令有:
管養權判令
獨有管養令:指法庭將管養權及照顧和管束權判給一方。因此,有管養權的一方可照顧和管束子女,並替子女決定各種生活細節。沒有管養權的一方若希望在子女的福利事宜上獲另一方諮詢意見,就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請。
共同管養令:指法庭將照顧和管束權判給父母的其中一方,而管養權是判給雙方。
管養權(或撫養權)
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離婚後獲得管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有權為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
探視權
是父母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而保持聯繫的方法有通信、發放電郵、致電、探訪子女、攜同子女外出或間中 讓子女留宿。
法律上,探視權可以分為留宿權和探望權。
- 留宿權:是一個寬鬆的探視權,擁有探視權的一方,不但可以在日間和子女接觸,還可以帶領子女到他們自己的居所留宿。
- 探視權:其權利比較留宿權較受限制,攤有探視權的一方,只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和子女接觸,例如:只可在指定時段內與子女接觸,例如督促子女做功課,或在假日帶子女出外遊玩等。可是,擁有探視權的一方不可在未獲得擁有子女監護權的同意下,帶子女回到自己的家中留宿。
「共管」的原則
表3.1 按性別劃分的離婚單親住戶和香港整體住戶的數目和貧窮比率 (2015年)
離婚單親住戶申領綜援
根據社會福利署資料,截止2015年底全港有28,403宗單親綜援個案,當中離婚的申請人男性佔9.4%及女性佔54.9%。根據統計處的估計,2015年全港有54,700個住有離婚單親人士的住戶,估算當中大約有33.4%的住戶有申領綜援(見表3.2)。
表3.3 按指定年份劃分的離婚人士領取贍養費的情況
領取和追討贍養費的困難
拖欠情況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於2016年7月至10月期間進行問卷調查,合共收集了185份問卷,其中170份為有效問卷。在155位已完成離婚或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受訪者中,接近一半(49.7%)獲取贍養費令,當中超過六成(62%)遇到收取困難。遇到收取贍養費困難的婦女中,超過九成都遇到拖欠問題(92%),其次是「被責駡或羞辱」(44%)、「前夫失蹤」(21%),甚至有個案因贍養費問題遭受暴力對待、恐嚇或子女遭受暴力對待。
在被拖欠贍養費時,超過八成的情況是「既不準時又不足」(81%),超過九成(91%)受訪者表示因此出現經濟困難。最多人選取的解決方法是「找工作」(37%),其次則是「動用儲蓄」(21%)和「申請綜援」(21%)。
根據香港婦女中心協會的問卷顯示,就追討贍養費的情況,在44名被拖欠贍養費的受訪人中,75%有嘗試追討,25%沒有。在沒有嘗試追討贍養費的受訪者中,分别有82%表示沒有嘗試追討的原因為「提出法律的訴訟的程序太複雜」及「對追討程序欠信心」,以及分別有64%表示「對方不會支付」以及「對方無能力支付」。
社署處理贍養費被拖欠的程序比指引列明的複雜。有單親人士指出,她們需要確認前夫完全不會支付贍養費,又或取得法援協助和證明開展追討程序,社署才會批出綜援或停止從綜援扣減贍養費,這段時間可能長達半年之久。換言之,一旦出現拖欠贍養費的情況,該領取綜援的家庭有機會短期內難以應付一名家庭成員的開支。
根據《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規例》,財務資源是指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和每年可動用收入的總和。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收入和資產將會被視為申請人本身的收入及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或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如果申請人乃領取綜援人士,則其財務資源通常會被視為不超過港幣 20,000 元(除非有證據顯示並非如此,則作別論)。如果申請人代其未滿18 歲的子女申請法律援助,則當局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只會評估該名子女的財產和收入。
二度傷害
單親人士要親自和前配偶處理被拖欠的贍養費。雖然平日領取贍養費不需要和前配偶聯絡,但出現拖欠的情況時,單親人士只能聯絡前配偶追討贍養費。對於不少感情破裂,又或遭受家暴的單親人士來說,這是一個很難跨過的關口,而且容易受到二度傷害,例如被辱罵,甚至毆打。
爭議部分
服務廣泛性
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由香港家庭福利會負責營辦,為期兩年,費用全免。計劃原先是希望服務一眾自願求助的離異父母,惟計劃推行至今大部份個案屬社署或法庭轉介,只有少部分的個案是由離異父母主動申請。
資源及人手的投放
政府於2019年撥款由四間非牟利機構(包括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家福會、聖雅各福群會及小童群益會)開設五間共享親職支援中心,但計劃中所投放的資源及人手不足,前線人員難以處埋大量個案。亦有部份探視個案出現「輪候」才可進行探視的情況,難以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求。
安全問題
探視中心設立於工廈內,而最令人擔憂的安排是中心的緊急出口設於中心的出入口旁邊;當有緊急事情發生時,離異家庭之子女及其父或母是否能夠成功走避,當中的安全問題值得我們去關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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