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美式英语:,或译可敬的,縮寫:Hon.或Hon'ble)是一種對某位人士的,為尊稱的一種。
英聯邦國家用途
英國
獲得
在英國,所有子爵和男爵的子女(包括終身貴族的子女,但不包括非貴族法官「Lords」的子女)以及伯爵的次子皆擁有此前綴。此尊稱只是一個,但在法律文件中可被稱為「約翰·史密斯紳士,通常被稱為尊敬的約翰·史密斯閣下」(John Smith, Esq., commonly called The Honorable John Smith)。因為貴族的妻子及兒子都可以享有貴族的敬稱,所以擁有「The Honourable」敬稱之妻子以及已嫁出的女兒亦可享有此稱號
萬那杜
在萬那杜,國會議員擁有「Honourable」的敬稱。
非英聯邦國家/地區用途
香港
在香港,以下人士可以在其英文名稱之前加入「The Honourable」(沒有對應的中文)的尊稱。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立法會主席、議員及秘书长
- 行政會議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其他主要官員等官守成員
- 終審法院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大紫荊勳章獲勳人士
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以下人士擁有「The Honourable」尊稱,多數在英語中使用。
-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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