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格朗案

拉格朗案()是由联合国国际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审结的国际法案件,该案是德国诉美国,涉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法院认定自身所给出的临时法庭命令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公约授予的权利不能因国内法律流程而受到阻碍。

背景
1982年1月7日,卡尔-海因兹·拉格朗(Karl-Heinz LaGrand, 1963-1999)和瓦尔特·伯恩哈德·拉格朗(Walter Bernhard LaGrand, 1962-1999)兄弟二人武装抢劫美国亚利桑那州马拉纳市的一家银行时被捕,该案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随后被指控谋杀且认罪而被判死刑,该死刑判决得到了亚里桑那州最高法院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并在瓦尔特被执行死刑的数小时之前,德国政府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申请到了国际法院要求美国政府推迟对瓦尔特执行死刑的临时命令。

德国政府随后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这一命令。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中,对德国政府针对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控诉,最高法院认定自首缺乏对这一问题的权限,因为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第十一修正案。这一修正案禁止联邦法院受理外国政府针对州政府的诉讼;对德国政府针对联邦政府的控诉,最高法院认为默认程序原则和维也纳公约并非不协调,而且即便这一原则和维也纳公约存在冲突,也已经后续的联邦法律(也就是1996年的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案,其明确规定了默认程序的原则)所覆盖。在美国,后续的联邦法律可覆盖先前的自动生效条约法律,这一原则由惠特尼訴羅柏遜案(Whitney v. Robertson)确定。

随后的过程中,美国首席检察长向最高法院寄送了信件,认为国际法院的临时手段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美国国务院向亚利桑那州州长转达了國際法院的临时命令,但不予置評。亚利桑那州赦免委员会基于國際法院案件的考虑,建议州长暂缓行刑。但是亚利桑那州州长忽略了这一建议,瓦尔特最终在1999年3月被执行死刑,此举引发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临时措施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德国政府随后修改了在國際法院的案件中的控诉内容,改称美国政府未能执行临时命令要求是对国际法的违背。而美国方面认为,首先维也纳公约未能针对个人确立任何权利,而只针对国家;公约在执行时必须服从于立约各国的法律,在此案中也就是必须服从美国法律中的默认程序原则;德国方面在试图将国际法院变成国际上诉法庭;并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法语译本中强制命令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但英语译本未采用法语译本中同样强硬的翻译,而将该条款解读为:法院的临时措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
2001年6月27日,国际法院驳回了美国方面的所有申辩,作出了有利于德国的判决。國際法院认为1963年4月24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字面意义上可以应用于个人,而国内法不可妨碍公约权利的伸张,而只能详细规定伸张权利的具体手段内容。國際法院表示,《国际法院规约》中有关临时措施的内容继承自1920年时以法文文本作为原本签署的《》,因此应以法文版本的含义作为立法本意而进行解读,表示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院还要求美国承担保证不重犯的国际责任。

法庭亦裁定美国方面在其默认程序的执行违背了维也纳公约。但是法庭艰难地指出,这并非是对这一原则本身进行裁决,而仅仅是针对其在涉及维也纳公约的案件中的应用。

评论
就《国际法院规约》英文译本中第41条的暗示临时命令不具有约束力,而法语文本暗示其具有约束力这一问题,上溯到1920年《》中同内容的条款中,国际法学界也曾对其条文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强制力而引发过讨论。

曾参与起草《常设国际法院规约》、任常设国际法院首任书记官长的曾表示,临时措施是劝告性的,该条款出自1920年版条文《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三章,而该章节处理的是程序性事项而非实质性事项,因此对当事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三章中第60条“判决是终局的且不得上诉”亦载有对诉讼具有约束力的重要规定,不能以第41条列入程序性事项章节范畴为由而除去其约束力。

也有学者认为,国际法院通过判例确认其颁布的临时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强制力的行为是涉嫌司法立法,此举超脱了国际法院的权责范围,另有学者认为国际法院此举是解释法律,而非立法。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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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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