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議會

不丹议会(宗喀語:རྒྱལ་ཡོངས་ཚོགས་ཁང་)由不丹國王和兩院制議會組成。兩院制議會由上議院国家委员会和下議院國民議會組成。現時的議會制度於2007年取代了先前的一院制議會,議員於2008年就位。

組成
国家委员会是兩院制中的上議院。它有25名議員,其中20名由20個宗各自選出1名,其餘5名由國王委任。國家委員會每年最少會面兩次,議員選出一名主席和副主席。國家委員會的議員和參選人禁止擁有任何政黨關係。

不丹國民議會是它的下議院。它由20個宗直接選出最多55名議員組成。在比例代表制下,每個選區由一名議員代表,而每個宗由2-7名議員代表,選區每10年重新分配一次。國民議會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議員選出議長和副議長各一名,而議員可以是政黨成員,首相只可以在任兩個任期。各部門的首長由首相的推薦下由國王任命。所有部門首長必須是不丹出生的公民,而最多兩名可以來自一個宗。

國王以檢視议会通過的法案是否符合法律來執行其對議會的職責,以及在有需要時啟動公投。

议会權力及程序
议会在憲法下訂明的實質權力和責任下運行和《國民議會法》中訂明。兩個議會在這些法律中訂明的程序(例如人數、投票)下執行,而這些法律訂明议会其他程怳,例如議員的懲劇。法律必須通過國家會議和國民議會,有時會兩個議會同座審議法案。但是,如果在該屆常會前仍未能就法案作出投票,該法案便有可能會自動過通。當議案被其中一院通過,它必須於30日內在另一院提出,而提出可於下一屆常會中提出。在預算案和緊急議案出現時,法案必須在同一屆常會中通過。

议会的其他權力
只有议会可以在最少¾議員的同意下,更改不丹的國際邊界及行政區劃。议会亦有權監察地方行政,包括宗、東和格窩。

憲法亦訂明如果有國民議會⅓議員的支持,便可以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如果動議以最少⅔通過,國王便必須解散政府。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參見

  • 国家委员会 (不丹)
  • 國民議會 (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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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丹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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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丹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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