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公共空間

的走廊是私有公共空間的一種]]

私有公共空間(),部分國家如澳大利亞,稱私有開放空間(),是公共空間的一種,其產權為私有,但在城市土地使用分區以及其他土地使用的法規之下,必須對公眾開放。私有公共空間通常由市政府與地產發展商協定同意,政府給予獎勵性質的容積,而發展商在其私有大樓內部或相鄰地設置公共空間。

私有公共空間通常包含了廣場、騎樓走廊地、跨街區拱廊,小公園以及室內中庭。一些城市的倡議團體設立了關於私有公共空間的網站,例如 apops.mas.org。雖然私有公共空間是從2000年出版的一本專書《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 The New York City Experience》才引起關注,但私有公共空間的出現遠早於此數十年。自1961年起,紐約市便施行獎勵土地使用分區政策,至2000年止,共有503片私有公共空間分佈在紐約各地320幢大樓內。該書明確指出,紐約市政府的獎勵政策在程序上成功達到了製造公共空間的目的,但也有相當比例的空間不符合使用規定。繼紐約之後,東京也於1964年起為開發商引入類似的獎勵政策,在1970年至2001年間,該市一共增加了506處私有公共空間。

另見
*開放空間
*頂蓋型開放空間、開放空間社區、門禁社區
*紐約市私有公共空間列表、
*:中區行人天橋系統、+15、、、信義商圈空橋系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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