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又称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决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包括“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人人爲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1965年第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WHA18.49号决议提出自由选择家庭大小的权利:
承认人类生育的问题涉及家庭单元以及整个社会,且家庭的大小应该由每个家庭自由选择;
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过的2211 (XXI)号决议重申:
承認各國在制訂與推行其本國人口政策方面之主权惟宜充分顧及家庭之大小應由各個家庭自由選擇之原則,
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提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内容包括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一六、家庭及兒童之保護仍爲國際社會所關懷。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决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
信息、教育和方法
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在《德黑兰宣言》的基础上,又将获得相关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权利纳入生育权:
14 (f) 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1975年联合国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通过的《一九七五年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重申:
12.每一对夫妇和每一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和负责地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并决定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也有权获得这方面所需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将生育权明确写入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目前已被188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
第十六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參見
- 計劃生育
- 墮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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