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要件(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亦称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
其中犯罪的故意及过失合称为罪过。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它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犯罪故意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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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预见危害后果可能 || 有 || 有 ||有,且行为人有义务预见 || 有,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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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志因素 || 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 放任,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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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犯罪动机、目的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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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犯罪未完成形态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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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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