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效力

刑法效力,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上具有的适用效力;是刑法学的重要概念之一。

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涉及的是一国宪法在地域和人群适用的问题。当行为与本国具有的场所、人、物的关系,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就应当有适用本国刑法的权力。涉及到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效力。而对于冲突管辖中,一些国家也包括对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权,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其中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属于该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具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包括有:不适用刑法的情形,包括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6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对国外犯的情况包括本国公民在外国实施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本国国家或公民权益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应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保护管辖(第8条)和普通管辖原则(第9条)。

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生效的时间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或者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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