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事件),故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沿革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的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係一直隸於大總統之行政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肅政史,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市,公布《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司法院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臺後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惟其後工商發達,國民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1998年、1999年《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制度始改為三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管轄
;土地管轄
*中華民國
;主要組織
*下級審法院四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訴訟案件)

本院目前共分5庭,除庭長外,另有19名法官。

組織
*院長

審判
*第一庭
*第二庭
*第三庭
*第四庭
*大法庭
*法官會議

行政
*書記廳
**書記科
**審查科
**文書科
**研究發展考核科
**總務科
**法警
**法官助理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資訊室
*各委員會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法官自律委員會
**職務評定委員會
**甄審及考績委員會
**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特色

  • 本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臺北地院、臺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司法、法務機關比鄰。

院長
資格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3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懲戒法院院長。
  • 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 曾任行政法院簡任評事、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或任行政法院簡任法官、簡任司法官並任簡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職務
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3條之規定,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历任院长
;行政法院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交通
; 台北捷運
搭乘松山新店線至小南門站下車,往臺北地方法院方向,行至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中間巷道(重慶南路一段126巷)右轉,約50公尺處即至本院。

; 公車
捷運小南門站:243、252、262、304、660、706 --> 往萬華

捷運小南門站:38、252、262、304、604、660 --> 往小南門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251、252、644、660、706 --> 往萬華

一女中:3、0東、251、270 --> 往臺北車站

臺北地方法院:3、251、706、262 --> 往永和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书籍

  • 吳庚 著:《行政爭訟法論》,三民書局,1999年.
  • 李建良 等 合著:《行政法入門》,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1985年.

外部链接

参见

  • 平政院
  • 司法院

**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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