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勒訴阿拉巴馬州案(Miller v. Alabama)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2年所作成的判決,該判決中宣示,對於少年犯宣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違憲。本判決將該院於2010年所作成的葛蘭姆訴佛羅里達州案判決之見解進一步延伸。該判決中宣告對於犯下謀殺罪(murder)以外的少年犯科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違憲。本判決進一步將犯下謀殺罪的少年犯亦包含在內。
背景
本判決乃係基於兩個判決合併作成:Jackson v. Hobbs, No. 10-9647, 和 Miller v. Alabama, No. 10-9646.」
不同意見
約翰·格洛佛·羅伯茨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表示,在大多數的州都認可使用的情況下,終身監禁並不能貌似正確的被形容為「殘忍而不尋常的刑罰」。其進一步表示:「應該如何對於犯下謀殺罪的青少年科處適當的刑罰,乃係一個嚴肅且充滿挑戰性的道德與社會政策問題。然而,我們的角色僅止於適用法律,而非對於這類問題提供答案 。」另一份由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所提出的不同意見表示,「即使一個17歲半的人在人潮擁擠的購物中心放下炸彈,或是槍殺眾多學生與老師仍然被認為是「小孩」,並且必須要給予其說服法官允許其被釋放進入社會的機會。」阿利托大法官結論認為,「憲法並不支持此種僭越立法權的結論。」。
追溯適用問題
在2016年作成的「Montgomery v. Louisiana 案」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見解應溯及適用於過往的案例。在Montgomery案中,被告Henry Montgomery因為謀殺案而於1963年入監服刑,其犯案時年僅17歲。估計至少有2300個案件會受到本判決見解的影響。
參照
外部連結
-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1pdf/10-9646g2i8.pdf Slip opinion from the U.S. Supreme Court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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