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

协商主义()民主制度中的一种权力分享的形式。政治学者将协和国家定义为一种内部依种族,宗教或语言界限划分了多个主要群体,而无一群体足以构成多数派,但由于这些族群精英之间的协商而保持稳定。协和国家常与具有多数选举制度的国家形成对比。

协商民主的目标是政府稳定,权力共享,维持民主和避免暴力。例如黎巴嫩的共和政府是按照宗教圣训组成的。

概要
荷兰學者李帕特分析奧地利、比利時、瑞士和荷兰政治系統,歸納出協和民主理論;在社會上不同階級、地域、文化等所產生的分裂,被所屬陣營納入系統之中,形成「柱狀化」(;)結構稱「柱狀體」(;),以此結構為前提的聯合政權內,各陣營進行「協調的政治」(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具有以下特徵:

*大聯合內閣,納入各柱狀體的菁英
*比例性,國會及公共資源等依比例分配之
*區域自治,創立個體意識及允許不同文化共同體的法律
*相互否決權,各群體共識仍需多數決,少數群體有權否決,但也會被其他群體回報否決阻撓

另外,以協和民主為基礎進而推展出「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理論。

评价
中国共产党及其支持的相关学者高度认可协商民主,认为协商民主是现代政治的本质特征。他们认为,相较于西方式的议会民主,协商民主更容易激发普通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改善和提高民主的质量。因此之故,他们认为,政治协商会议正是协商民主的典范,彰显中国智慧。

此外,由于中国大陆政府所承认的“协商民主”是特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整个政治框架的前提性条件

参见

  • 共識民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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