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泛指一切阻擾公務員行使職務的行為,包括以暴力、恐嚇等方式施加於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或是侮辱公務員、政府机构等等,一般被視為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
{{Quote|《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 妨害執行職務罪
*第136條 聚眾妨害執行職務罪
*第137條 妨害考試罪
*第138條 毀損公文書及公物罪
*第139條 損壞封條及違背命令罪
*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罪
*第141條 損壞文告罪
}}
該當《妨害-{}-公務罪》的前提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倘執法人員本身違法執法,則不會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
香港法例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阻礙公職人員/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侵害人身條例》第36條B:
*《警隊條例》第63條:
日本刑法
*《》第二編第五章〈公務執行妨害罪〉(第95條-第96條之6)
參見
*刑法
*襲警罪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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