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臺詩案

烏臺詩案,發生於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為蘇軾政治生涯的一次重大轉折,後經多方力保,改謫黃州團練副使安置。所謂「烏臺」,即御史臺,因汉代御史府內遍植柏樹,又稱「柏臺」。柏樹上常有烏鴉棲息築巢,乃稱“烏臺”。称“诗案”则主要是因诗得祸,实际上,案子也涉及十多篇文章。由於苏轼是西川路眉山縣(今四川省眉山市)人,清朝张鉴將此事編撰成書,並命名為《眉山诗案广证》,人们又称其为“眉山诗案”。宋朝大兴文字狱。而烏臺詩案實為見諸歷史記載的一次成規模的文字獄。

事件始末
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由徐州移知湖州,于四月二十日到任,进《湖州谢上表》称:“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意思就是:「陛下您知道臣愚昧,思想不合時宜,難以和新進的臣子們共同輔佐陛下,又觀察臣年老,無意惹事生非,勉強能在地方治理人民。」李定等人認定“生事”是针对熙宁变法,“新进”则针对因变法而被擢用的官员,御史台官员搬出苏轼以前所写“托事以讽”的诗文,群起攻击陷害。李定、何正臣、舒亶、李宜之等人在几天之内连番向皇帝上奏摺,弹劾苏轼,加諸其罪,欲置蘇于死地,甚至向神宗皇帝誣告蘇軾,指其諷刺朝廷。皇帝批閱後,七月二十八日,台吏皇甫遵携吏卒急驰湖州,奉旨抓捕苏轼。八月十八日,苏轼下御史台狱,二十日即遭受审问,由御史中丞李定会合谏官張璪等台谏轮番鞠讯,逼迫苏轼对语涉讥讽的诗文作出交代。经过苏辙、张方平、章惇、吴充、王安石、王安禮等大臣犯顏直諫,德高望重的曹太皇太后也勸神宗明察,使苏轼最终于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狱,囚于狱中达一百三十天。最后,苏轼受神宗敕命,授检校尚书部员外郎,充任黃州团练副使,不准出黃州,亦不得過問公事。团练副使是個闲职,苏轼实质上是被贬到黄州。此案牵连了一大批官员,他们大都遭到貶謫或罰俸。

背景和起因
北宋因政治腐败、因循守旧而造成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中叶即出现了较大的财政危机和国防危机。

在通判与之后的密州、徐州、湖州知州任上,他目睹了新法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流弊。他心中充斥着对变法派新进们轻率的不满,便将这些愤怒行诸笔端。多次上书皇帝,陈说利害,未蒙采纳。任职地方以来的托诗以讽又是泥牛入海。苏轼最终在《湖州谢上表》中,他公然写到“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这就公开地明白无误地表达了自己不与当朝新贵合作的态度,表达了自己对新法“生事”的不满。而这一次上书也成为了“乌台诗案”的直接导火線。。元丰二年(1079年) 七月,苏轼进《湖州谢上表》后,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台官员李定、何正臣、舒亶等人以其表中用語暗藏譏刺,接连上表彈劾蘇軾。何正臣指其“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又以蘇軾動輒歸咎新法,要求朝廷明正刑賞。御史李定曾因不服母孝,受蘇軾譏諷,於此案中也指蘇軾有“悛終不悔,其惡已著”、“傲悖之語,日聞中外”、“言偽而辯,行偽而堅”、“怨己不用”等四大可廢之罪。御史舒亶尋摘蘇軾詩句,指其心懷不軌,譏諷神宗青苗法、助役法、明法科、興水利、鹽禁等政策。最终神宗下令拘捕,太常博士皇甫遵奉令前往逮人。归结起来,乌台诗案中苏轼被指定的主要罪状主要有以下四点:,貶謫為“檢校尚書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前往黃州,為其文學創作生涯的重要階段。蘇轍被貶江南路筠州(今江西省)任酒监,平日與蘇軾往來者,如王鞏、李清臣、張方平、黃庭堅、范镇、司馬光等二十九人亦遭處分。张方平和范镇罚红铜三十斤,司马光其余各罚红铜二十斤。曹太皇太后於十一月中崩逝,烏臺詩案於十二月結束。

参考文献
注释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