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规范译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常设立在县级行政区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层级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县(市、区)人民法院”(规范译名:),而不出现“基层”字样(但英文规范译名仍应保留“Primary”字眼)。
管辖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该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参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
组织架构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法院党组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中办发〔1985〕47号)规定,普通基层人民法院的规格为副县处级、直辖市的区基层人民法院规格为副地厅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配备两名左右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根据《》(中组发〔2011〕18号),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处级);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正科级)或二级法官(副科级);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正科级)或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副科级)。
根据《》(法发〔2018〕8号),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政法专项编制51-100名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8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政法专项编制100-200名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10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工作任务较重或政法专项编制201名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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