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施維默案(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279 U.S. 644 (1929),是由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一個案件,關係到一位申請歸化的和平主義者,在面試中她表明不願意為了保衛美國而「親自拿起武器」。原本伊利諾州北區地方法院判決是無法執行指定的,但在隨後的上訴中被推翻,本案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申請人敗訴,而因此否定了她成為一名美國公民的可能性。
細節
羅斯卡‧施維默是一位不願做出效忠誓言以成為歸化公民的和平主義者。她生於匈牙利,當她在美國演講時決定要成為一名美國公民。當被問到她是否願意「為了保衛她的國家而親自拿起武器」時,她的回答是否定的。她說她相信民主的理念,但她斷言她是一名不會妥協的和平主義者。「我對自己是屬於人類大家庭的這份廣大意識,是由所有相信人類皆為上帝之兒女者所共同擁有」。
法院判決
法院以六比三的決議決定其公民權應被否認。
由大法官巴特勒所撰寫的主要意見書
由大法官霍姆斯所撰寫的不同意見書
重要性
法院對於國家促進民族主義之情感的權益非常重視,即使該國民族主義的信仰可能會與宗教信仰有一些衝突。然而,該案件最有名的是大法官霍姆斯有關「我們所仇恨的思想的自由」的說詞,這也成為言論自由體現在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則上的時候,最愛使用的陳述。
延伸閱讀
*
外部連結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