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物公约》(下简称《公约》)是一项控制苯丙胺、LSD等精神药物的联合国公约,1971年2月21日于奧地利维也纳签署通过。1961年制定的《麻醉品单一公约》(下简称《单一公约》)无法禁止新出现的精神类药物,它所禁止的只有有限的古柯、大麻及鴉片衍生物。
该公约界定了精神药物的范围,规定了精神药物的管制措施,并规定了对违反公约的处罚方法。
缔约国
直到2018年2月,该公约共有184个缔约国。其中包括联合国中的182个国家, 以及 圣座 与 巴勒斯坦. 联合国中未在此条约中的11个国家分别为:东帝汶、赤道几内亚、海地、基里巴斯、利比里亚、瑙鲁、萨摩亚、所罗门群岛、南苏丹、图瓦卢与瓦努阿图。利比里亚已签署该条约,但尚未批准。
受管制物质附表
附表及其中现有物质的清单可在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网站上找到。
该条约包括了四份受管制物质的附表,从附表一(加以最严格限制)到附表四(加以最宽松限制)。条约附有一份精神药物清单及其相应附表,但其中并未对每个附表中所包含的物质的共有特征进行正式描述,与之不同的是,1970年的美国受管制物质法案则对其中的每个附表都提供了具体的分类标准。 一份2002年欧洲议会报告与一份1996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简称UNODC)的报告,对国际附表做了如下的描述:
- 附表 I 包括被认为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药物,其医疗价值尚未得到麻醉药品委员会的承认。这些物质包括四氢大麻酚的同分异构体,人造致幻剂诸如LSD以及天然致幻剂诸如某些色胺取代物 。 苯丙胺类兴奋剂诸如卡西酮、MDA,与 MDMA (摇头丸) 也在此附表之下。 声称公约的附表一管制比《单一公约》所规定的更为严格,但这一论点似乎与2002年加拿大参议院
虽然《公约》中没有《单一公约》规定的估计数和其他控制措施,但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纠正了这一遗漏——要求缔约国提交公约没有要求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并利用各个有机药物生产国最初的积极回应来说服其他国家效仿。 不仅如此,《公约》确实对附表 I 物质的进出口施加了更严格的限制。1970年的 禁毒公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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