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府

臺北府{{NoteTag|清代臺灣相關地名專用「-{臺}-」字,「台」為日治之後用字。}}是大清帝國於清治臺灣設置的府級行政區域,為1876年1月16日(光緒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清廷准沈葆禎奏請在原臺灣府北部增設設置之官署。臺北府初設時隸屬於福建省臺灣道之下,與臺灣府並立之區劃;1885年(光緒十一年),臺灣建省後則改歸福建臺灣省臺灣道,也是大清帝國218個府建制之一。

1876年(光緒元年)臺北府設立之初,府治先暫設在竹塹城(今新竹市),1878年(光緒四年)才移往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而後於大稻埕南修建新臺北府城,1884年(光緒十年)建成後遷臺北城內(今臺北市中正區市中心)。其與臺灣巡撫衙門、臺灣布政使司衙門、淡水縣知縣衙門比鄰(今臺北中山堂附近)。

臺北府設置臺北府知府等官員,與分別受臺灣道、福建臺灣巡撫及福建臺灣布政使等官職制約。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依照清日兩國簽定之《馬關條約》,福建臺灣省割讓予日本後,臺北府不再設置。

沿革
1876年(光緒元年)臺北府設立之初接收原臺灣府下轄噶瑪蘭廳、淡水廳土地,並改為三縣一廳,分別是宜蘭縣、淡水縣、新竹縣、基隆廳。轄區是大甲溪以北,相當於今臺中市北部、苗栗縣、新竹縣及新竹市、桃園市、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1887年(光緒十三年)建立福建臺灣省,行政區調整為三府一直隸州時,臺北府新竹縣南邊一部分劃出苗栗縣並改歸臺灣府,但這時仍維持三縣一廳的編制。

最遲到1887年(光緒13年),才確定以南港溪為淡水線跟基隆廳的分界。另有說法指出1894年(光緒20年)曾析淡水縣南部設立南雅廳,但其存在有爭議。

  • 註:灰底者為臺灣府所轄之行政區域。

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臺灣邁入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將原臺北府廢止,臺北府改稱臺北縣。

相關條目

  • 臺灣清治時期行政區劃
  • 臺灣府
  • 臺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域
  • 臺北縣 (日治時期)

註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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