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个1988年的司法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拒绝某些被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即使这样会对被告不利。最高法院之前曾在1967年的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中裁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的强制程序条款(即“被告有权......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不仅适用于联邦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而到了本案中,法院首次对被告的这一权利作出了限制,指出这样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如让审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进行,可以对被告取得证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在泰勒案以前,最高法院对被告提出辩护的权利解释非常宽泛,但从本案开始,法院对这一权利作出了限制,要求被告一方遵守法庭规则,特别是那些对原告和被告有同等效果的规则。法院的这一决定是以5比3的投票结果作出的,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起草了法院判决书中的主要意见书,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安東寧·斯卡利亞和拜倫·懷特附议;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和哈利·布萊克蒙分别撰写了不同意见,他们和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认为不应该仅因一位被告的律师没有完全列出其证人名单就对被告的这一权利加以限制。
背景
证据开示规则的历史
被告证据开示程序是从1920年代开始在州法律中采用的。在这之后的几十年里,法院开始设立新的程序。例如在1962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没有相关法律先例的情况下规定控辩双方都要互相开示其所拥有的证据。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认定了证据开示规则的合宪性。在中,法院认为佛罗里达州的不在场证据通知规则并不违反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虽然威廉姆斯案中确立的规则是相互的,但一直又过了三年以后法院才在另一个案件中把证据开示规则的相互性强制规定为一般性原则。最高法院在该裁决中指出,案件庭审是为了“寻找真相”,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像打扑克一样把自己的证人或证据当成秘密隐藏起来。不过法院并没有特别排除对违反证据开示规则的做法加以制裁的可能性,而只是推翻了一条德克萨斯州的一条规定同案多名被告不能相互作证的州法律。
泰勒的庭审
1981年8月6日,雷·泰勒()因涉嫌在芝加哥的一场打斗中谋杀杰克·布里吉斯()而被捕。庭审开始前,检察官要求被告一方提供所有辩方证人的名单。泰勒的律师由此提供的名单上一共有四个名字,其中没有包括另外两名证人阿尔弗雷德·沃姆利()和帕姆·伯克霍尔特()。庭审进入第二天时,被告一方提出请这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没有向检方提供这两名证人的名字。认为当一方违反证据开示原则时,主审法官可以排除该方希望呈庭的证据。史蒂文斯指出,与一名被告获得证人为自己辩护相比,有一些权利更为根本史蒂文斯坚称,如果允许任何一方像本案中的被告这样拒绝遵守法庭规则,那么整个刑事抗辩程序都将毁于一旦。所以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应该对被告的这一绝对性权利加以限制。
法庭意见中还进一步认为,律师蓄意作出的不当行为降低了该方提交证据的可信度。主审法院必须在被告的强大辩护权和以下权利和规则之间取得平衡:1、让审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进行的权利;2、排除缺乏足够可信度证据的权利;3、要求遵循规则的强有力司法权威;4、保护控方权益,避免因被告违反证据开示规则而导致的伪证
布伦南援引1967年的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称:“对刑事被告辩护的排除破坏了我们刑事司法系统寻找真相的核心宗旨,因为这将导致案情被蓄意歪曲,令陪审团将一个无辜的人定罪。”。
布莱克蒙的不同意见
大法官布莱克蒙还单独写下了一份不同意见书。在同意布伦南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他强调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一个不同的结果才是符合伊利诺伊州合法利益的。
参考资料
参见
- 正当程序条款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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